一、枪支的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属于枪支。
例如,天津大妈赵春华摆了个游戏摊位,所用的射击气球的玩具枪没有较大杀伤力,不属于真枪。此外,弓弩不是枪支。
司法解释规定,就本节的枪支类犯罪而言,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可认定为枪支。基于此,土炮、大炮也属于枪支。这是一种扩大解释。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 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 骗取行为,不构成本罪,可成立诈骗罪。抢劫行为,可定抢夺。
- 认识错误:
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盜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第 128 条第 1 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非法持有: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
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也属于非法持有。 - 非法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1)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2)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 128 条第 2 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 128 条第 3 款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 行为方式
(1)出租: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
(2)出借: 一般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但是,非法将枪支赠与他人,比非法出借的危害性更大,更值得处罚。因此,这里的“出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永久性地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即包括赠与。
⭐ 根据司法解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 129 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行为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猎人不属于本罪主体。 - 丢失枪支的“丢失”应作扩大解释,指非自愿失去对枪支的占有控制,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是不报告,是真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存在共犯现象。例如,警察甲与乙外出追捕逃犯。其间,甲的枪被逃犯抢去后,意欲及时报告。乙唆使甲不报告:“别报告了,不嫌丢人,以后需要用枪,用兄弟我的。”于是甲没报告。后来该枪落入不法分子之手,造成了严重后果。乙构成教唆犯,甲构成实行犯。
主观:
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可能性。这种“严重后果”在理论上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或客观处罚条件。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 125 条 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买卖”
(1)既包括卖,也包括买。买,既包括为卖而买,也包括为自用而买。
(2)买卖的方式,包括钱物交易,也包括物物交换。例如,甲用枪,乙用毒品,相互交换。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2019 年试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拆使用。如果产生认识错误,看客观。
例如,想买枪,却买到子弹,定非法买卖弹药罪。2020 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