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 情形: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 启动:票据持有人申请;
- 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二、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三、法律后果
-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司法解释规定为除权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仅对权利人的申报作形式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查验票据:
(1)如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则申报成立,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如果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申报不成立,法院驳回申报;
- 无人申报权利——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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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除权判决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
(2)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能宣告票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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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五、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warning [总结与归纳]——非讼程序规律总结
-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解决纠纷,只要在表述中出现“经调解”、“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对纠纷进行实质审查”等解决纠纷的表述均为错误。
-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特点在于不解决纠纷,首先由相关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形式审查:
(1)如不存在纠纷,符合法定条件,则产生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
(2)如存在纠纷,终结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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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符合条件 | 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
| —- | —- | —- |
| | 不符合条件 |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
| 实现担保物权 | 符合条件 | 裁定实现担保物权,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裁定 |
| | 不符合条件 | 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 |
| 督促程序 | 无纠纷( 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 | 支付令可以强制执行 |
| | 有纠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 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
| 公示催告程序 | 无纠纷(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 | 经权利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
| | 有纠纷((有人申报权利) |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