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适用的目标

(一)目标:合理的法律决定

(二)“合理”的判断标准

  1. 可预测性

(1)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法律人对于法律的服从和忠诚。
(2)实现途径:应该尽量避免武断和恣意,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

  1. 正当性

(1)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2)实现途径: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冲突

  1. 冲突的实质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愈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愈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一个法律决定可能是严格依法作出的(实现了可预测性的要求),但该决定却可能与该国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实质道德相背离(没有实现正当性的要求),反之亦然,一个法律决定可能是正当的,但这个决定却可能并不是严格依法作出的。
  2. 一般解决办法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通常的优先性。

:::info

  1. 法的适用的最终目标是得出一个判决,既合法又合理地化解一个纠纷。
    可预测性保证判决建立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之上,要求法官严格依法裁判,确保法律决定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保证判决本身能够被一般的社会公众接受,具有合理性(一般意义上的合理性,即合乎道理、情理、一般人的理性)。法律人以忠于法律为天职,因此一般而言可预测性(合法性)是其优先考虑实现的目标。
  2. 尽管可预测性与正当性可能存在矛盾,但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中,这种矛盾注定是变态而非常态。一般来说,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只要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行动,那么他所作出的法律决定就大体上是合法合理的。
    试想一下,如果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冲突变成常态,那么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和民众的期许已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事,社会公众就无法接受,这样的状况显然在一个现代正常法治国家中是不可想象的。
  3. 任何引起社会公众意见和法律人专业意见发生尖锐矛盾的案件( 也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对立的案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理,都可以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矛盾来进行分析,而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就是在保证严格依法操作的前提下,加强论证说理工作,消除公众疑虑,尽可能实现对民众意见的尊重,加强司法的民意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 :::

二、法适用的步骤

(一)形式过程:司法三段论
法律适用的逻辑步骤:
大前提: 法律规范
小前提:法律事实
结论:案件裁判

(二)实质过程

  1. 实质过程的基本属性

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

  1. 实质过程的要素

(1)法律事实的获得:
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2)法律规范的选择:
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
(3)作出裁判过程中的说理(证成):
当法律人有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之后,还必须要说明或论证这个具体的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的法律决定或裁决为什么是合适的。

:::info

  1. 司法的形式过程体现为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和结论对应的内容是固定的,法律规范只能充当大前提,案件事实只能充当小前提,结论只能在第三步。
  2. 司法的实质过程中,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和结论这三个步骤无法严格区分,而是互相参照杂糅,案件事实是遵照法律规范进行认定之后的结果,具有规范性( 并非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法律规范的寻找也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以整个法律体系为背景进行确定,具有体系性(某一案件裁判虽然是单个法条适用的结果,但建立在裁判者对整个法律体系都有了解的基础之上。法律人适用一个法条,其实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 :::

三、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

要点 法律发现 法律论证
概念 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或判断的事实过程,这一过程受到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法外因素的主导。所谓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主要是指法律人的直觉、偏见、情感、利益立场、社会阶层、价值偏好等 法律人必须要对其所得的决定或判断提供尽可能充足的理由支持,换言之,要保证作为结论命题的决定或判断是推理或论证的结果
联系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代表了对司法过程的两种认识角度,前者强调司法裁判的事实性,后者强调了司法裁判的规范性(理性),二者是对同一过程的不同描述
区别 法律发现理论将司法裁判的过程理解为结论先行的事后包装过程,即法律人先根据自身的直觉和偏好得出结论,然后再寻找法律规范对该结论进行“合法性包装”。换句话说,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规范对该结论并不起决定作用 法律论证理论强调法律人的法律决定应当具有非个人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理由,即理由优先于结论,过程优先于结果,法律人的直觉和偏见对法律决定只能起到有限的影响,真正对法律决定起到决定作用的是法律规范
代表理论 弗兰克、卢埃林的法律现实主义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命题人观点 教材支持法律论证理论,理由如下:
1. 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是无法进行规范地控制、检验与评价的。因为这些心理与社会因素是不公开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会出现在法律人的法律文件——如法官的判决书之中。法律人所公开的理由一定是其对法律决定或判断进行证成所必然要求的充足理由。这不仅本身代表了法律人自觉地公开理性证成其决定或判断的努力,而且能够使我们了解到什么是作为令人满意的并被公开承认的特定法律决定或判断的理由。法律论证对理由的强调和公开使得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得以实现。
1. 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对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来说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过分强调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于法律决定的决定性作用将导致法律工作的专业性丧失。并且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往往极易变化且因人而异,这将使得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彻底丧失

四、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区分

(一)证成的含义

  1. 证成:就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和过程。
  2. 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决定是从给定的前提中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得出的;
    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 内部证成

(1)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有逻辑地推导出来(不质疑前提)。
(2)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3)内部证成一般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

  1. 外部证成

(1)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2)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
(3)外部证成一般包括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的形成和法律渊源上的判断。

(三)内部证成

  1. 内部证成主要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因为它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有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2. 在内部证成中越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越能够尽可能地将法律决定中的问题清楚地凸显出来,越能够更加逼近问题之核心。相反,如果在内部证成中展开的推导步骤越少,而且因此推导的跨度非常大;那么,这些步骤的规范性内涵就不会清晰地显现出来。

(四)外部证成

  1. 外部证成主要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正当性
  2. 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也有一个内部证成问题。

:::info 证成或者论证在本质上是一种方法,法律人通过证成来保障自己的法律决定是正确的,可以成立的。而法律人通过司法三段论得出的法律决定是否能够成立,往往取决于两个方面:
第一是推理的前提是否正确(保证正当性);第二是推理的逻辑是否顺畅(保证可预测性)。
上述的两个标准,也就带来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区分。关于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提醒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牢记下面几句话:👇👇👇

内部证成搞逻辑,外部证成搞前提。
大小前提都要搞,搞定前提有逻辑。
推理逻辑越细密,结论越有说服力。
外部证成解难题,马峰老师最牛※
口诀详解:

  1. 内部证成实现可预测性(形式法治),外部证成实现正当性(实质法治);
  2. 外部证成关心前提,内部证成关心结论,保证结论的逻辑正确;
  3. 内部证成越细致,结论的说服力越强,但不影响结论的成立;
  4. 内部证成不必然包含外部证成,外部证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
  5. 内部证成就是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包括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渊源的选择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