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管理措施

(一)《对外贸易法》

  1. 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2. 客体适用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3. 地域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二)《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4. 适用范围

(1)主体: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2)客体:与两用物项、军品、核等管制物项相关的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
(3)行为:出口、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

  1. 主要制度

(1)以清单为基础的出口许可证制度
①出口管制清单。
②临时管制清单(一般不超过2年)。
③禁止出口清单: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评估和核查)。
(3)军品出口专营制度。


二、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 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 :::warning 《反倾销条例》第2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条例》第3条第1款:“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1款:“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 | 倾销 | 倾销 |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进口国市场(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 | —- | —- | —- | | | 正常价值 | 按顺序
    ①出口国(地区)的可比售价
    ②出口到第三国(地区)的可比售价或者原产国构成价 | | 损害 | 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 | | 因果关系 | 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 |

  2. 反倾销调查程序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 图1

  1. 反倾销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 图2

(二)反补贴措施

适用条件 专向补贴 ①出口国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现金或非现金)。
②接受者获得利益
专向性(给予特定对象:企业或产业)。
损害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专向补贴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调查程序 同反倾销
措施 ①基本同反倾销
②区别:承诺的主体包括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注意】
“专向性”是指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要有特定给予的对象(部分企业或产业),包括某一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者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

(三)保障措施

适用的条件 ①进口数量增加(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
②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基本同反倾销,但没有司法审查的程序,初步裁定也非必经程序
措施 ①初裁: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②终裁: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等)
③措施细节基本同反倾销
期限 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10年
限制 ①针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区分来源国(地区)
②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四)两反一保措施的主要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
目的 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 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损害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措施种类 共同措施:关税
特有措施:价格承诺(承诺) 特有措施:数量限制
针对性 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禁止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期限(不超过) 5年 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年
措施能否变化 实施期内不能变 实施期限超过1年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