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
- 记名&不记名(如果收款人名称没有记载,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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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载事项
| 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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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明“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5.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但是金额是特例,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票据虽然有效但不得使用。 | | —- | —- | | 相对记载事项 | 包括收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即这些信息如果没记载的,不影响票据效力、可按照如下规则认定:
1.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1.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1.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 任意记载事项 | 顾名思义可记载也也不记载,比如“不得转让” | |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记载了不影响票据效力和使用,只是该记载本身无效。> 比如背书人或保证人记载附条件、签发支票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付款日期等。|
(三)支票规则
- 禁止开具空头支票;
- 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 付款人为金融机构。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同城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否则付款人不予付款。但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