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

  1. 记名&不记名(如果收款人名称没有记载,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2. 现金&转账(不能一票两用)

    (二)记载事项

    | 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5.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但是金额是特例,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票据虽然有效但不得使用。 | | —- | —- | | 相对记载事项 | 包括收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即这些信息如果没记载的,不影响票据效力、可按照如下规则认定:
    1.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1.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1.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 任意记载事项 | 顾名思义可记载也也不记载,比如“不得转让” | |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记载了不影响票据效力和使用,只是该记载本身无效。> 比如背书人或保证人记载附条件、签发支票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付款日期等。

    |

(三)支票规则

  1. 禁止开具空头支票;
  2. 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3. 付款人为金融机构。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 同城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否则付款人不予付款。但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