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实现,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 = 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故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为此,法律在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突破债的相对性,赋予债权人保全的权利,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其债权实现。

一、债权人代位权

:::warning 《民法典》
第 535 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 536 条【代位权的期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 537 条【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向其自己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影响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应当突破债的相对性,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合法有效到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相关的从权利。

(1)只有未以起诉或者仲裁方式行使权利才是怠于行使。
(2)可以代位行使从权利(主要指担保权)。

  1.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导致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2. 债权具有可代位性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
① 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②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债权;
③ 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

债的保全⭐ - 图1

  1. 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

(1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2)诉讼当事人:
① 原告:债权人;
② 被告:次债务人;
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双重限制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就低不就高。
  2. 次债务人可以援引的抗辩

①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②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③ 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如管辖异议)。
注意 提起代位权诉讼,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均中断

(三)债权人胜诉的法律效果

  1. 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在相应的范围内消灭。
  2.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谁败诉谁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期前行使
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1. 可以期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情形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2)次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权

  1. 不要求以诉讼方式行使
  2. 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期前行使代位权其实是为了保存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

:::warning 《民法典》
第 538 条【对无偿处分行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 539 条【对有偿处分行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 540 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 541 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 542 条【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行为的权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成立后,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

(1)无偿处分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额外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1.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导致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注意债务人的行为限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也不得主张撤销,例如结婚、收养;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而在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只是导致其责任财产没有增加的情形,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例如放弃继承(通说)。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

  1. 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

(1)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2)诉讼当事人:
① 原告:债权人;
② 被告:债务人;
③ 可以追加债务人的相对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2. 除斥期间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最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必须行使。

    (三)债权人胜诉的法律效果

  3. 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 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入库规则)。
  5. 诉讼费用、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的相对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总结】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对比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发生原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
(未诉未裁)
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
行使时间 两个债权均到期 无需到期
当事人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次债务人
(3)无独三:债务人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债务人
(3)无独三:相对人
诉讼费 次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有错的适当分担
必要费用 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有错的适当分担
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