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要素
- 诉的主体
即当事人 诉讼标的
又称为诉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分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诉的理由
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者请求确认这种法律关系有效的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如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确认合同有效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者请求确认这种法律关系无效的为消极的确认之诉,如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等。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
三、反诉
- 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 构成:
(1)主体:
本、反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即反诉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
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牵连管辖),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牵连管辖:
在实践中,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不一定有管辖权,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律规定了牵连管辖,即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当然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即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范,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就有管辖权。
(5) 程序:
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