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包含如下层次:

  1. 公证的主体
    ① 公证人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公证处
    ② 公证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公证的客体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拍卖等;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婚姻状况、收养关系、出生等;
(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学位证、公司章程等。

  1. 公证的内容
    公证人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证明不同于私证、认证、签证、保证等一般的证明,有具特殊性: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如《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的申请和证明活动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律的要求。

  1.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司法活动分为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公证属于非诉讼性质的预防性司法活动。注意两类区别:

(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① 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民事诉讼是一种事后的救济
② 适用程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③ 效力不同:公证是一种证明效力, 但它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公证与行政行为的区别
① 组织不同:公证机构虽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它本身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且公证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行政行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在组织上有上下级之分;
② 活动程序不同: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后者往往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③ 法律关系不同:公证人与公证当事人是办理公证与申请公证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公证的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2.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公证员的条件、任免及申请程序

(一)公证员的条件

  1. 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25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在公证机构实习 2 年以上或者具有 3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免职
丧失国籍;年满 65 周岁或者健康原因;辞职;吊销资格
(三)申请程序
① 公证机构推荐 →
②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③ 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
④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info

  1. 公证员的任职禁止条件同律师不同,增加了职务过失犯罪的禁止条件。
  2. 公证员的年龄有上限和下限双重限制。 :::

三、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一)设立原则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公证法》第 7 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二)设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 2 名以上公证员;有必需的资金。
  2. 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1)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2)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3)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1. 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info 公证机构不按照区划设立,最低设在县一级区划,同时地级市以上有字号,省内不雷同。 :::


四、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五、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

  1.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 6 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info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主要针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的情况,而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则主要与当事人有关,即因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公证无法继续或继续已无意义,典型如因当事人的原因而超期了,撤回了,挂掉了,阻挠了。 :::

六、公正救济

(一)公证书的复查

  1. 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复查申请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 年内提出,但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0 年

  2. 处理结果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人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1. 公证书被撤销后的费用返还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2)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3)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二)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涉及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该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七、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1. 公证代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但申请办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 现场监督类公证

应当由 2 人共同办理

  1. 遗嘱公证

应当由 2 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 1 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 1 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 保全证据公证

① 由 2 人承办,亲自外出办理;
② 发现当事人以违法手段取得证据的,不予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