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中的保全与证据保全

  1.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法院进行审查,由法院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 :::warning [考点提示]

  3.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但仲裁委无权裁定,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4. 仲裁中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不存在依职权保全的问题。
  5. 以上内容仅仅是针对仲裁中的保全,而仲裁前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仲裁前的保全,仲裁前的保全由于还没有启动仲裁程序,故与仲裁无关,利害关系人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前保全程序,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以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

二、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2.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1)先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再确定仲裁员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
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 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
与合议仲裁定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一样,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1. 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1. 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2. 决定权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回避的后果

(1)按照原来的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

  1. 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注意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做出相反约定


五、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1. 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2. 按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3. 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

  1.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结案方式
    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2.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注意(1)仲裁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2)撒回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不能起诉


七、仲裁中的调解

  1.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 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3. 调解书的生效
    当事人签收后

八、仲裁中的裁决

  1. 裁决的作出
    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记人笔录;
  2. 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名;
  3. 裁决书的补正

(1)补正理由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2)补正方式
① 当事人申请补正(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② 仲裁庭自行补正
注意如果是裁决错误或者漏裁事项等实质性错误,是不能通过补正的方式纠正的。

  1. 裁决书的效力

(1)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