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解决问题
涉及到身份犯,有身份与无身份共同犯罪如何处理问题。
(二)身份犯共犯问题

  1. 真正身份犯
    身份是犯罪成立条件。
    身份犯只针对正犯,帮助犯教唆犯成立不需要身份。
  2. 不真正身份犯
    身份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成立。
    可以成立共犯,量刑直接按照有无身份规定进行裁量即可。

(三)不同身份犯相交织
依然按照只有正犯才要求身份,帮助犯教唆犯并不要求身份进行处理,结果需要考虑刑罚适当问题,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四)认定方法

  1. 先确定正犯行为造成何种危害结果,同时考虑正犯身份是否符合身份犯要求;
  2. 再看非正犯行为是否对危害结果有心理物理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且正犯具有身份,则成立身份犯的共犯(教唆或帮助)

👉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1. 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共同犯罪中,一方的先行行为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状态,则负有保护义务(保护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义务)。
  2. 不作为共犯类型

(1)不作为犯的共犯:
本质——正犯是不作为犯(正犯有作为义务)
(2)以不作为方式成立共犯:
本质——强调共犯自身犯罪方式是不作为。
常见形态:
① 不作为与作为犯形成共同正犯
② 不作为的帮助犯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正犯

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1 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甲乙杀人结束,甲离开现场后,二人的共同犯罪已经终局,由于丙没死,二人的共同犯罪是未遂。此后乙杀死丙,属于实行过限。甲对乙的后续杀人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因此不用负责。

在此常见错误看法是,根据是否知情来判断;甲对乙的过限事实如果不知情,则不负责;如果知情,则要负责。正确看法是:不知情,肯定不用负责,但知情,不一定就要负责,还要看有无犯罪故意。
(二)教唆犯

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在伤害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乙便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只伤害,不杀人)的范围,因此甲对杀人不负故意犯罪的责任,但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甲对杀人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021年试题)

(三)帮助犯

乙入户伤害丙,甲在外望风,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在伤害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乙便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只伤害,不杀人)的范围,因此甲对杀人不负故意犯罪的责任,但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甲对杀人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info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重罪与轻罪:
(1)甲教唆或帮助乙实施重罪,乙只实施了轻罪,甲成立轻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2)甲教唆或帮助乙实施轻罪,乙实施了重罪,甲成立轻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


四、共同正犯与认识错误

(一)共同正犯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1. 甲存在不同犯罪构成间的打击错误。甲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方面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 对乙而言,甲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实行过限,乙对此没有故意,不用负责。乙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教唆犯或帮助犯 + 正犯

【实行犯是对象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

  1. 乙构成对象错误。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 实行犯乙产生对象错误,教唆犯甲构成打击错误。依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依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当实行犯尚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找预备阶段的犯罪形态;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找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

案情 正犯的表现 共犯的结论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 乙根本未去犯罪,无罪 甲无罪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甲构成犯罪预备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预备 甲构成犯罪预备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 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未遂 甲构成犯罪未遂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既遂 甲构成犯罪既遂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角色 要求
教唆犯 打消犯意
帮助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