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中院可以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管辖权向下转移)。
但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应当由负责执行的中院另案审查处理。( 被指定的基层法院只能执行,不能裁定不予执行)。


二、驳回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上级复议。


三、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 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相同(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
  2. 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1. 救济:仲裁裁决被不子执行后,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warning [总结与归纳]纠纷的解决

  2. 仲裁中当事人撤回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