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条 第 1 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即审查步骤走不到“违法阻却事由”这个版块。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条件 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对象条件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一)不法性

  1. 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即不能擅自“替天行道”。
    如果侵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个人法益,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则公民可以正当防卫。
  2.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3. 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4.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二)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在“不法侵害”前加什么修饰语并不重要。

  1. 客观阶层的修饰语
    无论是作为的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2. 主观阶层的修饰语
    无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法侵害,无论是无责任年龄者的或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 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三)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
①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②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③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便对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其防卫,属于事后防卫。二者都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1. 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对法益的危险比较紧迫时,便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2. 设立防卫装置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
    ①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②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1. 结束的内容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消除(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
    有时,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了,但对法益的危险并未解除。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2020 年司法解释的规定)
  2. 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判断的时间
    应从行为时判断,而不应从事后角度判断,也即应从当时的情景判断,不应事后诸葛亮,不应从事后查明的证据去判断。
    判断的视角
    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 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认为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彻底消除,仍有反扑可能性,就应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基于此,防卫时间便是适时的。即使事后查明,当时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构成事后防卫,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的危险还是存在的。

  3.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
    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1. 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2. 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3. 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讨论的是,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
防卫意思由防卫意图和防卫认识构成。
(一)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又称防卫意志、防卫动机,是指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1.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2.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

(二)防卫认识
防卫认识又称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1. 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
    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2. 偶然防卫的类型
    ① 故意型偶然防卫;
    ② 过失型偶然防卫。
  3. 偶然型防卫的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 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没有哪个是多数说,平分秋色。

  4.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不同点: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5. 防卫挑拨
    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① 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② 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③ 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6. 相互斗殴
    这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这种情形类似于决斗。
    处理结论:
    斗殴无防卫。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有承诺。双方意识到斗殴会使自己受伤,仍自愿参与斗殴,表明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有承诺。但是,轻伤害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因此,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打成重伤或打死,则成立犯罪。

四、对象条件

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一)共同犯罪
不法侵害人是多人并且是共同犯罪,对哪些人能正当防卫:

  1. 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2. 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3.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二)两种特殊情形

  1.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价值较大)拿起反击甲,导致花瓶毁损。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前提),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上应赔偿丙。
  2. 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木棒抵挡,将飞来的花瓶打碎。
    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要求行为先要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乙将花瓶打碎,这一法益侵害事实应归属于甲,而不应归属于乙。乙的行为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在客观要件这一步就得出无罪结论。

五、限度条件

第 20 条 第 2 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判断标准
限度条件: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必要性的要求。第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这是相当性的要求。根据法条规定,必要性的要求在先,相当性的要求在后。因此,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必要性是第一位的判断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的判断标准。

  1. 必要性
    必要性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这主要是从如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角度考虑问题。根据2020 年司法解释,判断必要性,应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或上帝视角去判断。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2. 相当性
    相当性是指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不法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轻。这主要是从均衡性和比例原则考虑问题。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

  1.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2.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六、特殊正当防卫

第 20 条 第 3 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条文属性
特殊正当防卫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要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其特殊性仅体现在
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由此得出两个结论:
(1)第 20 条第 3 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不能认为,只要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就可以杀死侵害人。该款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2)由于该款是注意规定,不是特事特办,因此不能认为,只有针对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防卫导致死亡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针对其他不法侵害,防卫导致死亡就必然构成防卫过当。针对其他不法侵害的防卫,只要符合限度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二)具体解释

  1. 行凶
    这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2.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① 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② 这四种犯罪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
  3.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劫持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暴动越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