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warning 第 397 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一)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行为方式

(1)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2)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3)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1. 实害结果
    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主观必须是故意
    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二)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行为方式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4. 主观必须是过失

    (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例如,夜里,甲在大街上欲杀害乙。乙打了几次报警电话,说有人杀自已。由于乙当时有点醉酒,口齿不是很清楚,警察以为乙是恶作剧,没有出警。乙被甲杀死。如果警察及时出警,乙不会被杀死。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 注意:单位与个人的问题。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warning 第 399 条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徇私枉法罪

  1. 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 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
    其中,不侦查的表现有:

(1)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2)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3)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灭失,导致不能定罪。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达到“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效果。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
    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教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任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次、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论处。”这表明,除此款规定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一律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