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行为
(一)出票
- 出票人不得对付款附加条件,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
- “不得转让”出票的效力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后手的所有转让行为均不产生票据法的效力。
(二)背书
- 背书必须连续。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无效。如:A一B→C→D→E一F
-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特别提示]票据具有不可分性。只是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
- “不得转让”背书的效力: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总结]
- 记载“不得转让”之被书人不被间接后手追索。
背书与出票记载“不得转让”的区别 | 对比项目 | 出票记载“不得转让” | 背书记载“不得转让” | | —- | —- | —- | | 后续背书行为效力 | 无效 | 有效 | | 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果 | 阻断票据流转,票据仅有唯一的权利人即收款人 | 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得向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
期后背书
(1)概念: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
(2)结果。期后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即期后被背书人(D)不是票据权利人,票据上的其他签章主体(A、B、银行)不对其承担责任。
(3)期后被背书人的权利保护。应当由期后背书人(C)对被背书人(D)承担汇票责任。
(三)承兑
- 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规则。不经承兑没有付款效力。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顺位的付款义务。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 保证成立的条件
(1)“保证”字样
(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证人签章
- 没有记载事项的推定
(1)没有写明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没有写明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特别提示]如上两项内容的缺失,不影响保证行为的效力。
-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不生效,保证行为生效。
- 保证责任独立性。保证责任有效成立后即生效,独立于设立此保证的原因关系。
- 连带责任
(1)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保证人为多人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约定不得对抗持票人,每一保证人都有义务全额清偿。
- 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