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管理人

  1.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1. 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 责任: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遗产的分配

  1. 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下列顺序处理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2.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遗产债务(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

  1. 限定继承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2)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偿还,也可以自愿偿还。
【注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无需偿还

  1. 清偿顺序

(1)特留份优先于债务清偿:
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债务。
(2)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