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 我国领域的范围
(1)领陆、领水、领空——固定的领土。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土。
👉 我国驻外使领馆不宜认定为是我国领域内。
- 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想)沾边就管
(1)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基于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2)未完成形态犯罪:
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属于我国,都适用属地管辖。
(3)共同犯罪:
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者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① 教唆犯、帮助犯从属于实行犯:
如果实行犯(正犯)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从属于正犯(实行犯),均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② 实行犯不从属于教唆犯、帮助犯:
如果实行犯(正犯)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发生在国内,只能对教唆犯、帮助犯适用中国刑法,正犯不能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不适用中国刑法。
- 除外规定
指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包括: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问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主要是指外交官员。不包括其他外国人,如外国商人等,这些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直接基于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 适用对象: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
包括犯罪时的中国公民,也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2)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 可以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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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辖
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民或者国家犯罪。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条件是: 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 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 (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
- 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
-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 保护管辖原则针对的是重罪。
(四)普遍管辖
- 适用条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
一般认为,国际犯罪中国刑法都有规定,只是可能存在罪名的称呼不同。
国际条约中的海盗罪,在我国刑法中其实就是抢劫罪。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 处理方式:
(1)或引渡——将罪犯引渡给需要他的国家。
(2)或起诉——起诉国际犯罪时,应适用中国刑法,不能适用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一般没有具体的罪刑规范。
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溯及力
- 概念: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适用效力。
- 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仅针对未决犯。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法律解释是对现行刑法的解释,因此其效力适用于刑法生效的全部期间。即法律解释适用于刑法条文规定之后的全部期间,包括法律解释出台之前。
具体情形的处理——从旧兼从轻
(1)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适用正式解释。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出台之前的行为,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旧的解释。
(3)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新的解释。
例如,2000 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是 500 元,而 2010 年司法解释的标准是 1000 元。 行为人在 2008 年盗窃 800 元(未判决),如果 2008 年审判,适用旧解释构成盗窃罪,但如果案件直到 2012年仍未审判,当然可以适用新解释,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