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传统学说

  1. “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缺陷:“制裁”无法体现所有类型的法律后果。
  2. “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优点:以法律后果取代了制裁。
    缺陷:遗失“假定”这个部分。


(二)新三要素说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 假定条件

(1)定义: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假定条件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① 主体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② 事项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行为类型。
(3)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法律规则中以“如果”引导的部分或者可以用“如果”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1. 行为模式

(1)定义: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2)类型:
① 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标志是“可以”或者“有何种权利”。
② 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标志是“应当”或者“必须”。
③ 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 勿为模式”:标志是“不得”或者“禁止”。

  1. 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1)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 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内容是指事物内在的构成要素,形式是指事物外在的表现样态。同一内容可以借由多个形式来表达,同一形式可以承载多个内容。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二者不能等同: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
    (3) 交叉关系:

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②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④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1. 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1)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2)非规范性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主要有两类:

① 定义性条文:用以解释法律术语含义的条文;
② 辅助性条文: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

(四)法律规则与语言

  1.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2. 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使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或词的本身,而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将法律规则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
  3. 解释法律实质上就是要揭穿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这就说明了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也表明了法律是开放而不是封闭的。
  4.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5. 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或陈述句表达。

(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1.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行为模式所作的划分)。

(1)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2)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① 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 应为模式”的规则;
② 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1.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所作的划分)。

(1)确定性规则(自给自足,不需要帮忙):是指内容已被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2) 委任性规则(找帮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 找帮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规则的适用谁说了算)。

(1)强行性规则国家说了算):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当事人说了算):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同法律规则一样,同样属于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但在内容上,法律原则的规定较法律规则更加抽象和宽泛,从本质上来说,法律原则不仅关注应当如何的问题,也关注最好是什么的问题。换句话说,法律原则是一种最佳化的命令( 区别于规则所代表的确定性的命令)。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可视为是法律原则具体化以后的结果。法律原则可以指导法律规则的适用,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甚至直接取代法律规则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2)政策性原则:指特定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性考量而制定的一些规则。如中国法上的计划生育原则等。

  1.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1.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等。
(2)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回避原则,上诉不加刑等。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内容上,法律规则的确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内容宽泛抽象,其着眼点不仅局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 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既针对共性,又针对个性。

  2. 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概括出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 使用方法上的不同:

(1) 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2)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被选择的规则有效,没有被选择的其他规则一律无效,它们不再适用于待决案件;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分量最重或最具强度的原则应用于待决案件当中,分量较轻的原则以次于分量最重原则的顺序,适用于待决案件,或者说,它们也能够影响案件裁判。

⭐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裁量,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的运用,且裁量空间较大。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为了限制原则背后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需要对于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出于对司法权制衡的考虑,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是需要被压缩的。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

  1. 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穷尽规则这一条件点明了在司法裁判中规则和原则的一般优先顺序,在一般案件的裁判中,法律原则更多发挥着弥补规则漏洞的价值。
  2.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所谓个案正义是指如果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除非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明显无法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结果,否则就不能放弃规则适用原则来裁判案件。因为一般而言,保证规则的安定性(确定性)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人首先要考虑的议题,通常情况下,除非案件的裁判结果已经达到了完全无法忍受的、极端不正义的程度,法律规则的安定性相较于个案正义处于优先地位。
  3.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鉴于个案正义内涵的宽泛与模糊,为避免裁判者基于个人偏好的“正义观念”随意抛弃规则,法律原则取代法律规则用于案件裁判还需要满足“更强理由”的要求。“更强理由”是指意欲取代规则的原则要证明自己的分量或强度优于与之发生竞争的规则背后的实质性原则和形式化原则。因为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任何一个规则背后都会有一个给予它支持的原则存在,想要打败这个规则,就必须要打败其背后的原则。比如上文中所举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支持遗嘱有效的规则背后就有“意思自治”这一实质性原则的支持,“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当中获益”这一原则想要打败这个规则,就必须证明自己的分量或强度要优于“意思自治”原则。
    同时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任何一个规则背后除了有实质性原则的支持外,还有一个共同的形式化原则的支持,这个能够支持所有规则的形式化原则就是“ 法的安定性”原则。因为贸然在个案中否定某一规则的适用,将极大地破坏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表面上在一个具体个案中的一次性否认,很可能会引发在日后相关个案处理中对该规则的效力的持续性质疑,进而彻底导致这一规则丧失存在的价值,这样的潜在风险,是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必须要警惕的,要知道一个有瑕疵的规则也要远好于干脆没有规则存在,我们不能因为一棵树木就牺牲整个森林。因此,主张否定规则适用原则的一方必须要给出足够强大的理由来证明否定规则的正当性,否则推翻该规则就不能称之为一个理性选择。

:::info ⭐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这个知识点的理论深度是非常大的,但从过往的命题情况来看,出题人出于有意控制题目难度的考虑,这部分的题目难度并不算太大,关于这一知识点,从保底的角度而言,大家起码要把握好以下三个要点:
(1)之所以要给法律原则适用规定如此苛刻严格的条件,最核心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2)穷尽规则是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条件;
(3)个案正义+更强理由是原则取代规则的条件。 :::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1.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即遵从权利法定原则。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采取的法律手段。
(4)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关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1. 义务的概念:

(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和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了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非义务本身。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和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 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典型如物权。
(2)相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典型如债权。

  1.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 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为条件。
  2. 从数量上来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 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原始社会是浑然一体的,阶级社会是分裂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相对一致的。
  4. 从价值上看,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是义务本位的,而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权利本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