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法的渊源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三项,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法律等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 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原则上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习惯

  1. 反复实践形成。
  2. 一旦形成,原则上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产生拘束力,但若一国自始并持续一贯地反对该规则(成为“持续的反对者”),可以排除该规则对该反对国的拘束力。
  3. 具有非成文化的特点。
  4. 官方”(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的文件和实践是一项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内的国际法原则。
  2.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属于国际法的渊源
  3. 具有强行法性质。
  4. 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
①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行为,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是国际法规则所允许的。
②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③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