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公司的运行 - 图1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对比

组织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性质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实施主体
“管人”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与非职工代表所担任的董事是委托关系,股东会议对董事职务享有无因解职权
1. 董事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会议有效决议解除职务;
2.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可向公司主张补偿。引发纠纷的,法院可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特别提示】
1.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总结】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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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钱”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投资方案
“管方向”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者关系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列席董事会议
机构设置,规章制度 /
1.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重大决策
1.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其他职权
1.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 修改公司章程
1.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

  1. 有限责任公司

(1)性质:
权力机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余公司必设。非常设机关,以会议形式存在
(2)会议机制
①纸面决议
可以,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一年一次
③临时会议
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b.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c.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特别提示】股东提议按表决权,董事提议按人数
(3)召集和主持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会议(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运行 - 图3
(4)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
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特别提示】公司章程约定优先
临时提案制度(无)
(5)决议
①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股东表决权的确定:章程约定→认缴出资比例
②一般决议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提示】章程约定优先
③特别决议
“七件大事”特别决议
a.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公司合并、分立
c.解散
d.两改: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七件大事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提示】
1.有限公司看全体,股份公司看出席
2.2/3的比例是法定的底线,公司章程可约定≥2/3的要求

  1. 股份有限公司

(1)性质:
权力机关,必设机关,非常设机关,以会议形式存在
(2)会议机制
①纸面决议
纸面决议
②定期会议
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③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未弥补亏损过大: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的1/3时
c.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和主持
①首次会议(无此特例)
②其他会议(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运行 - 图4
(4)准备工作
①会议通知
年会提前20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15日通知;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提前30日公告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②临时提案制度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前10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决议
①表决权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特别提示】一股一权,股权平等,章程不得另行约定
②一般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提示】严格法定
③特别决议
“七件大事”特别决议
a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公司合并、分立
c.解散
d.两改: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七件大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提示】
1.有限公司看全体,股份公司看出席
2.2/3的比例是法定的底线,公司章程可约定≥2/3的要求

(四)董事会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可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必设
人数 3~13人 5~19人
任期及超期服役 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超期服役制度: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2)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特别提示】辞职并非必须留守,要求留守延任的前提是董事离任后,剩余人员不满足董事会的法定最低人数
职工代表 可选;
但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可选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公司章程规定;
但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议事规则 一人一票
责任承担及免责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代理: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五)监事会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可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必设机构
人数及组成 监事会不少于3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记忆口诀】有会有职工,没会没要求
不少于3人,至少1/3为职工.代表
会议周期 每年至少一次,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主席、副主席 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设主席一名,可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禁止兼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 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要留任履职
监事费用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兔的建议;
2.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2.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

|
1. 消极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黑历史者: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1)大额负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特别提示】个人包括候选人本身也包括候选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2. 不适格董监高的处理
(1)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 | —- | —- | —- | | 董、高的特定性义务
【特别提示】此限制不包括监事 | 绝对禁止

|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
4.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记忆口诀】挪用资金、公款私存、截留佣金、披露秘密绝对禁止。 | | | 相对禁止 |
1.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1.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行为)
| | | 后果 |
1. 董事、高管违反上述忠实、勤勉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只是所得收入归公司。
1. 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 公司怠于向董事、高管追究赔偿责任的,可以引发股东代位诉讼。
1. 董事、高管违反忠诚、勤勉义务,不必然影响其担任董事、高管的资格。
|


二、股东的权利保护⭐

(一)股东知情权

  1. 股东知情权概览 |
    | 财务会计账簿 | | 非核心资料 | | | —- | —- | —- | —- | —- | | | 查阅 | 复制 | 查阅 | 复制 | | 有限公司股东 | ✅ | ❌ | ✅ | ✅ | | 股份公司股东 | ❌ | ❌ | ✅ | ❌ | | 【特别提示】
    1. 非核心资料是指公司章程、财务报告、会议记录决议等;
    1. 财务会计账簿与“复制”
    1. 股份公司股东与“复制”无关
    | | | |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
    | 财务会计账簿 | 其他非核心资料 | | —- | —- | —- | | 权利范围 | 查阅 | 查阅+复制 | | 申请形式 | 书面 | 无限制 | | 公司拒绝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15日内书面拒绝。
    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股东申请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
    (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 公司无权拒绝
    | | 【一招制敌】股东知情权三步看:一看身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二看要求(书面+查阅):三看目的(目的正当) | | |

  3.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 禁止非法剥夺 | 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具有股东固有权的属性,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查阅或复制权。 | | | —- | —- | —- | | 诉权保护

    | 适用范围 |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或复制权受到公司非法侵害,均享有诉权的保护 | | | 原告 | 一般:股东
    特殊:原股东。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 被告 | 一般:公司
    特殊:董事、高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财务会计账簿、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记录等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 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 | (1)判决需详尽
    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 2)第三人辅助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史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

  4. 赔偿责任 | 股东泄密股东赔 |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 | —- | —- | | 第三人泄密第三人赔 |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

(二)决议效力瑕疵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适用原因

|
1.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 内容违法
|
1.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1.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程。
> 【例】通知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主要内容不齐备;召集和支持的顺序违法;记票错误;回避制度适用违法等。

  1.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撤销

    | | 原告 | 股东、董事、监事等 | | 股东
    【特别提示】
    1.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 | 共同原告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 | | | | 被告第三人 |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内部外部分开看,保护善意第三人 | | | | 后果影响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 |

【总结】
公司的运行 - 图5

(三)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1. 行使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与是否盈利无关。
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连续两年不开会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连续两年无决议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特别提示】
(1)强制解散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强调僵局状态,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直接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请公司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请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被告:公司;

  1. 调解制度

股东发生重大分歧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况下,本着维持公司运营的原则,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需依法定程序处理。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1. 限制及后果

(1)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子受理;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一事不再理。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
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连续五年不分红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合并、分立、转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届满续命改章程
【总结】有决议+有法定情形+有异议可回购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
流程 1.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协商;2.协商不成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起诉。 无诉讼救济

(五)股东代位诉讼

  1. 适用情形及救济对象

(1)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适用情形是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非法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所要救济的是被侵害的公司的权益,而非股东的个人权益。
(2)关联交易
①关联交易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正当性的关联交易应该符合诚信透明.程序严谨、对价公允等条件。
②实施后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 -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请求实施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 - 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
  3. -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尚未实施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瑕疵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
(3)董事、高管未尽到忠诚、勤勉义务本身不具备可诉性。

  1. 内部救济流程

(1)书面形式、交叉管辖
公司的运行 - 图6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①明确拒绝;②30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主要适用于诉讼时效经过
【特别提示】如果股东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维权时,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起诉,则转换为公司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的直接诉讼。
( 3)先诉救济程序的豁免
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起诉的可能性,比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都是被告,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1. 当事人

(1)原告
适格原告的条件为: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且持股时间180天以上
(2)被告:侵权人
(3)第三人:公司

  1. 诉讼结果

(1)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入库归公
(2)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1. 反诉

( 1)对原告反诉,可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对公司反诉不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 调解制度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总结】
公司的运行 - 图7


三、公司的担保、投资⭐

(一)公司投资

  1.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

    (二)担保

  4.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5. 公司对内担保

(1)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
(2)关联股东回避,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总结】
公司的运行 - 图8

  1. 越权担保

( 1)定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 2)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公司责任:
①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②债权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因担保合同无效,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法律责任(缔约过失)。
③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无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3)债权人证明善意:对正确的机关决议尽到合理审查
①对外担保时,债权人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议决议中任何一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可认定善意;
②对内担保时,债权人需对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③第三人的审查义务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形式审查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 公司权利救济

(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可依法提起代位诉讼。

  1. 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1.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担保有效。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2)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