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表意人)将其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 = 内心意思(行为意思 + 表示意思 + 法效意思) + 表示行为
- 内心意思:
由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法效意思构成。
(1)行为意思:
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用以表明外在行动是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
(2)表示意思:
认识到自己的表示具有私法上的意义。
(3)法效意思:
希望通过表示发生特定的私法上效果。
注意 缺乏行为意思,则不成立意思表示;缺乏表示意思与法效意思,是否成立意思表示,取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 结合意思表示解释部分理解)
- 表示行为:
是指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
(1)明示:
表意人直接将内心意思明确表达于外,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肢体动作(点头、摇头)。
(2)默示:
表意人以行为间接表达其意思,他人可以通过其行为合理推知其意思。
注意当事人既未明确表达其意思,也不能借其他事实推断其意思,即沉默。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意义,仅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赋予沉默以特定法律意义时,才可以将沉默视为意思表示。
沉默可视为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
- 视为接受
(1)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未表示是否购买的,视为购买。
(2)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 视为拒绝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后在 30 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经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受遗赠人自知道受赠之日起 60 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解除、代理权授予行为、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根据能否同步受领,进一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面对面交谈或者以电话等方式直接为意思表示。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表示其意思。
注意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意思表示作成后向相对人送出,并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期待到达相对人,即为意思表示的发出。
例如,写好电子邮件后,如果将其保存在草稿箱,意味着意思表示已经作出,但并未发出,如果点击发送则为发出。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不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例如,遗嘱、所有权的抛弃。
注意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意思表示作成即发出。对话的意思表示,说出即发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完成书面文件并签名即发出。
注意表意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均以意思表示发出时作为判断时点。
- 生效时点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此处采相对了解主义,不要求实际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依照通常情形相对人应当知道即可。如有客观障碍,则实际了解意思时生效。
非对话意思表示
(1)到达时生效。
到达,是指意思表示已经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且依通常情形可期待相对人了解其内容。
(2)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 指定特定系统,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知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 当事人另有约定,按其约定。
(3)如果相对人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时,视为已经到达,如拒绝签收信件或切断自己的联络方式。
(4)使者传达形式的意思表示:
● 通过表意人的使者(表示使者)传达,使者实际传达给相对人之时,方为到达;
● 向相对人的使者(受领使者)传达,表意人对受领使者为意思表示后,能够合理期待受领使者将意思表示传达给相对人之时,即属到达。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如抛弃所有权。唯一的例外是遗嘱,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info
(1)以一个理性人对表意人外在表示的理解为准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适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护交易安全。
- 例外:意思主义
(1)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准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适用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例如遗嘱,或者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的情况。
💡 在意思表示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人并无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时,应当回归意思自治的基本立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 | |
---|---|---|
意思表示的数量及合意方式 | 单方 |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双方 | 由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 |
多方 | 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的意思表示达成同向的完全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
决议 | 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议事表决程序达成同向的多数 / 完全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
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 要式 | 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
不要式 | 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 |
💡 基于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 ||
① 欠缺要式的后果:法律行为不成立。 ② 履行治愈形式瑕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
成立是否需要交付物 | 诺成 | 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 即“一 诺即成”。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行为。 |
实践 |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物,合同才能成立(又称要物行为)。主要有定金、自然人之间借款、借用、保管合同等。 | |
产生何种效力 | 负担 | 负担行为:发生债权债务效力的行为(=债权行为) |
处分 | 处分行为:发生既存权利变动效力的行为。其中,变动物权的为物权行为,变动债权的为准物权行为。 | |
⭐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被称为民法的任督二脉,极其重要。 从法考来看,可对此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简化处理,牢记以下规则即可: ①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一般成立要件 = 当事人 + 标的 + 意思表示
- 特别成立要件
(1)要式行为:须满足法定或者约定的形式。
(2)实践行为:须实际交付物,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一般生效要件(= 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3)内容合法妥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 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基于私法自治,法律行为原则上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 特别生效要件
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未生效”,需要具备特定的生效要件后才能“生效”。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称之为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
(1)类型
① 附延缓条件和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② 需批准生效的法律行为,自批准后生效,即批准是法定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合同等。
③ 遗嘱行为,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并非无效,而是已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
例如,需批准生效的合同在批准之前未生效,但是合同中的报批义务(包括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当然,在未生效前,一方不能请求对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warning
《民法典》
第 144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 146 条【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 153 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 154 条【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 155 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 156 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含义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缺少有效要件,自始、当然、确定、绝对、全部无效,当事人所
追求的法律效果无法实现。
- 自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则上溯及至行为实施之时,而非导致行为无效的因素被发现之时或法院确认法律行为无效之时。 - 当然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必经过法院的无效宣告程序,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一方依无效法律行为向对方主张权利时,即使对方当事人未以行为无效进行抗辩,法院也应当依照职权直接认定行为无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正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当然无效,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即使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人民法院也可认定合同无效。 - 确定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终局无效,不因任何事由转变为有效。
注意正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确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因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有效。 - 绝对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任何人而言均为无效。 - 全部无效:
只要存在无效事由,法律行为整体无效。即使无效事由仅存在于法律行为的-部分,也是如此。
⭐ 部分无效作为例外:
基于私法自治,法律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让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内心所追求的发生效力。故而,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可以作为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不得以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3)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① 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②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③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④ 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4)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应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种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除非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限制或特许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
参见民法基本原则部分所说的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规中 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立法者为维护公共秩序而设,但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预见一切反社会的行为而预设规则,故而法律以具有相当弹性的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规则进行兜底,司法实务亦常借道该规则认定合同无效。例如,规章并非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但是如果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可以认定该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欠缺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其实施的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
(1)构成要件
①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虚伪,即当事人双方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② 当事人知道彼此的意思表示虚伪。
③ 当事人就虚伪表示达成合意。
(2)法律效果: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因为当事人双方均无意使之发生效力。
注意为了户口、拆迁等利益假结婚,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有效,不适用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
- 恶意串通
(1)构成要件
① 法律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 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主观故意(通谋)。
(2)法律效果: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 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民法上的“恶意”有两种含义:
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即指明知某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
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
只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构成恶意串通的“恶意”。
甲欲将其珍藏的一副 名画以50万元价格 出售给乙,但尚未付款交画。丙闻讯后向甲表示愿以80万元价格购入。甲当即表示同意,并在收款后将名画交付给丙。丙虽对甲乙的买卖合同知情,但丙并未与甲恶意串通损害乙的权益,甲将名画出售给丙也符合价高者得的市场规律,因此甲丙的合同有效。
区分:恶意串通 vs 通谋虚伪表示
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表示如何区分,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不过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不动产真实转让给自己的亲属。
通谋虚伪表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至于是否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所不问。
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不动产虚假转让给自己的亲属,但依然由自己占有使用。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warning
《民法典》
第 147 条【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 148 条【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 149 条【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 150 条【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 151 条【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自由而允许当事人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有效;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无效一样。故而,可撤销是未决的有效。
(一)可撤销事由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分别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遭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并且因该错误无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1)构成要件
① 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且表意人不自知。
② 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致的原因是表意人产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和客观上的重要性。
主观上的重要性,是指表意人如果知道相应的真实情况就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
客观上的重要性,是指一般理性人处于表意人的位置时,如果知道相应的真实情况也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
③ 表意人的认识错误存在于意思表示作出之时。
重大误解的成立,以行为人表意当时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为前提。故而,交易之后认为物非所值,不成立重大误解。
(2)主要类型
① 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例如:误把买卖当赠与;误把租赁当借用。
② 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包括对当事人同一性和当事人性质的错误认识。只有在法律行为注重当事人的同一性或者性质时,即当事人同一性或者性质具有主观和客观上的重要性时,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才构成重大误解。
例如,委托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行为注重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或信用,如果存在误认,则可成立重大误解。
③ 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包括对标的物同一性、性质等的错误认识。标的物的性质,是指标的物本身所具有的、影响标的物价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属性和关系。
例如,标的物的产地、品种、材质、质量、真伪等。
④ 说错、写错、拿错。例如,欲以1000元出售电动自行车,误说成100元。
注意表意人的使者错误传达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主张重大误解。
(3)解释先行于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撤销,而是否成立重大误解是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故而,在适用重大误解规则之前,必须先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此即所谓的“解释先行于撤销”。有时候,从表面上看,出现了内心真意与表示行为的不一致,但经由意思表示的解释,可能发现并不成立重大误解。
① 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合意,此时合同根本不成立,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
② 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只是合同文本出现了误载,此时误载不害真意,不成立重大误解。
(4)排除成立重大误解的情形
① 动机错误。因为动机存在于当事人内心,外人无从得知。如果允许以动机错误为由主张成立重大误解,则交易安全荡然无存。
② 典型的风险行为。
③ 保证行为。因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判断错误而提供保证,保证人不得主张成立重大误解,因为保证旨在承担债务人不能偿债的风险。
④ 表意人发出对己不利的错误表示,但是受领人知悉后愿意以表意人的真意为内容订立合同。
⑤ 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较其内心真意对其更为有利。甲欲以100元出售某物于乙,却误说为
1000元,乙欣然同意。基于诚信原则,甲不得主张成立重大误解。
⑥ 对标的物价值本身的错误认识。因为这是当事人一方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
⑦ 对行为能力的错误认识。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功能在于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保护恒优先于交易安全。故而,应根据实际行为能力来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与其内心真意不符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件
① 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前者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后者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消极欺诈的成立以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为前提。
② 因果关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 相对人因错误而作出与其内心真意不符的意思表示(双重因果关系)。
③ 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④ 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的故意 + 使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双重故意)。
💡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当事人均存在错误认识,但是重大误解是自发形成的,欺诈是外力造成的;在欺诈成立的情形,表意人产生错误的原因在于欺诈行为,此时不成立重大误解。
(2)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注意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履行辅助人欺诈,直接视为该方当事人欺诈,与其是否知情无关。
- 胁迫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另一方当事人因陷于恐惧而违背内心真意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1)构成要件
① 胁迫行为:以造成损害相威胁。
● 威胁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受胁迫人本人和其近亲属,只要足以使受胁迫人因该人将受损害而陷入恐惧即可。
● 胁迫人可以是当事人一方,也可以是第三人。在第三人胁迫的情形,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均可以主张撤销。
【区分】第三人欺诈,要求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才可以撤销。第三人胁迫之所以与第三人欺诈区别对待,是因为胁迫对于自由意志的影响更大、违法程度也更高。
② 因果关系:
相对人因胁迫而陷于恐惧 + 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双重因果关系)。
③ 胁迫行为具有不法性
● 目的合法、手段不法。
● 目的不法、手段合法。
● 手段与目的均合法,但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联不法。
④ 故意:
实施胁迫行为的故意 + 使相对人因此陷于恐惧并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双重故意)
注意 欺诈和胁迫竞合的时候,认定为胁迫。
-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1)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注意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是法律行为成立时。法律行为成立后发生的变化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构成显失公平,有可能成立情势变更。
(2)主观要件:
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注意不能单纯着眼于双方权利义务是否严重失衡,还必须注意其原因。
例如,在赌石活动中,以500元购买的原石,即使切开后发现其为价值亿元的翡翠,也并不成立显失公平,因为此种结果是赌石活动中双方均应自行承担的风险,并非是买方利用卖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
:::warning
《民法典》
第 152 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撤销事由 | 撤销权人 | 除斥期间 | |
| —- | —- | —- | —- |
| 重大误解 | 误解方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 |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
| 欺诈 | 受欺诈方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 |
| 胁迫 | 受胁迫方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 |
| 显失公平 | 受损害方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 |
注意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不能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甲与乙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合同。直到2021年5月1日,甲方知自己被乙欺诈。此时仍未超过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5年期间,可主张撤销权。如果甲要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合同,则其应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向法院提出。
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warning
《民法典》
第 145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 171 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是指在未被追认之前,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若被追认,法律行为确定生效;若被拒绝追认,法律行为确定无效。故而,效力待定是未决的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原因是当事人一方欠缺行为能力或代理权,又因仅涉及当事人的私益,故而法律将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命运的权利交给欠缺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即赋予其追认权。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事由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年仅14岁的甲花费10万元打赏主播。
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可以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该法律行为不因法定代理人反对而无效。
注意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追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以通知方式行使,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将使法律行为溯及至其成立之时生效;拒绝追认则使法律行为溯及至其成立之时无效。被代理人的追认将使法律行为对其发生效力;拒绝追认则使法律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
(2)善意相对人可以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法律行为,而不用被动地等待。
[注意]追认前才可以撤销,追认后不能再撤销。
(3)撤销权性质上是形成权,以通知方式行使,不必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有别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
(4) 一经撤销,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不能再追认。
七、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行为。
注意 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
【区分】附条件与附义务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用于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在日常用语中,附义务法律行为中的义务常用“条件”进行表述,但是此条件并非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因为此条件不是用于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而是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
- 条件的适格
(1)须为将来的事实。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
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2)须为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
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4)须为约定的事实。若所附条件为法律规定的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故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同需经批准生效的,并非附条件法律行为。
(5)须为合法的事实。所附条件不法的,法律行为无效。
- 条件的类型
(1)停止条件(生效条件、延缓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2)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 不利于不诚信者的推定
(1)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2)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决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
行为。
注意 身份行为不得附期限;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期限。
- 期限的适格
(1)须为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2)须为约定的事实。
- 期限的类型
(1)始期:期限届至,则法律行为生效。
(2)终期:期限届满,则法律行为失效。
八、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warning
《民法典》
第 155 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无法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况应恢复至法律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 返还财产:
行为人因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注意双务合同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意味着可以行使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 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此处的赔偿责任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