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 3 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基本内容

(1) 成文 的罪刑法定
禁止习惯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以成为 刑法解释时的参考 。
(2) 严格 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遵循预测可能性原理。
(3) 确定 的罪刑法定

  1. - 刑罚应当明确、相对具体、适当,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2. - 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3. -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4) 事前 的罪刑法定
禁止 溯及既往,禁止 事后法;但不禁止 有利于被告人 的溯及既往。

👉 刑法条文中有许多 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成文的构成要素、规范的构成要素 ,这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违反明确性的要求。

2. 核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 本质

给公民更多的自由与权利,限制国家的权力。强调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4. 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
刑法立法需要民主机关,在我国为全国人大
(2)自由主义
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3)三权分立学说
立法权应制约司法权
(4)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认为人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所以要事前制定法律,使人们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大于犯罪所追求的快乐,从而防止犯罪。

5. 约束对象

既约束 司法人员(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
也约束 立法者,立法者不能立口袋罪,立法必须明确具体。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 5 条 【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 基本内容

刑罚的尺度:
客观法益侵害性+ 主观罪过性+ 人身危险性(有无再犯罪危险);
如累犯要加重是因为人身危险性;
对“入户抢劫”要加重是因为比普通抢劫罪多了一项法益侵害(非法侵入住宅)

2. 体现

(1)立法
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
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
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3. 法定量刑情节

即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总则常见的有:中止、未遂、预备、自首、立功、坦白、避险过当、防卫过当、胁从犯、年龄、精神状态、累犯等;
分则很多罪名也都有量刑情节的规定,如抢劫致人死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4. 酌定量刑情节

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犯罪动机;
② 犯罪手段;
③ 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④ 犯罪侵害的对象;
⑤ 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⑥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⑦ 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5. 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个别化原则

二者 相互制约,共同实现刑法正义,并不矛盾。
刑罚个别化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刑罚个别化是在罪刑相适应 所允许的范围内 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予以区别对待,有利于推进刑罚的 精确性

👉 罪 → 犯罪、刑法; 罪 →犯罪行为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 4 条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是指 没有特权,所有人犯罪都要适用刑法。
平等是指“司法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而非“立法平等”,即平等原则不是立法的原则,而是司法的原则。

“平等”不是“平均”。在立法中,刑法对于不同的主体给予不同的处罚并没有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相反,那是通过立法的规定,使不同主体之间在实践中更趋于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