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 该思想是对夏商神权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从理论上回答了西周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即上天只眷顾有德的统治者,“失德”者失天下。
  2. 德的基本要求
    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爱护天下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为了实现以德配天,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地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
  3. 明德慎罚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刑罚是第二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照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4.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 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西周时期各种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律特色。这一思想深深植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思想的原则与标本,在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原则,对后世影响深远。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1. 礼的含义
    ① 一是抽象精神层面的,即“亲亲”“尊尊”的要求表现为“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② 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 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

墨、劓(yì)、制、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反映并强化了古代的等级制度,贵贱有别,不得僭越。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 出礼人刑反映了礼与刑的关系: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人刑,相为表里”指人的行为超出礼,那么就会落人刑的处罚范围。礼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制度

  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首先,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部族的发展。其次,多与异姓通婚,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就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 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① 纳采(男方向女方家提亲);
    ② 问名(请媒人获取女方生辰八字,并到祖庙占卜吉凶);
    ③ 纳吉(占卜获得吉兆后与女方家订婚);
    ④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方家,故又称纳币);
    ⑤ 请期(商定婚期);
    ⑥ 亲迎(男方上门迎娶女方至男方家)。
  3. 婚姻关系解除
    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侍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 即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二)继承制按照周的礼制

西周时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是财产继承。

(三)合同契约

  1. 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载,“质”“剂”有别。
    ●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 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周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四)司法制度

  1. 周天子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小司寇辅佐,基层由乡士等负责具体司法事宜。
  2. 狱、讼两分
    “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叫做“听讼”。
  3. 具体的审理技术包括“五听”“三刺”:
    五听】包括:
    (听当事人的陈说,理屈则言语错乱);
    (看当事人的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则会紧张地喘息);
    (观察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则会紧张地听不清话);
    (看当事人的眼睛,如无理就会双目失神、左顾右盼)。
    五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运用司法心理学来进行审判;
    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指的是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给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给官吏讨论,还不能决断交给所有国人共同商讨,三刺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