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

一、再审的申诉

  1. 申诉主体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区别上诉)

    注意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却有独立的申诉权。

  2. 申诉对象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区别上诉)

  3. 受理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区别上诉)
  4. 申诉效力

(1)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区别上诉)
(2) 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区别上诉)

  1. 申诉时间
    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2 年内提出申诉。(区别上诉)

    注意超过 2 年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
    ①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 申诉程序(法院) | 原则找终审 | 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注意撤回上诉后,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处理。

    | | —- | —- | | 越一级怎么办 | 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 | 越多级怎么办 |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 | 死刑谁处理 |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 | 两级申诉制 |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再审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注意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 | 异地申诉审查 | 《刑诉解释》第 454 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

  3. 申诉程序(检察院) | 原则找终审同级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 | —- | —- | | 越级怎么办 | (1)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两级申诉制 | 《高检规则》第 594 条 对不服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

  4. 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

(1)《刑诉解释》第 457 条第 1 款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 6 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刑诉解释》第 210条的规定处理。
(2)《刑诉解释》第 457 条第 2、3 款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①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③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④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⑤ 认定罪名错误的,
⑥ 量刑明显不当的,
⑦ 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⑧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⑨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⑩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法院 本院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来审。
上级法院 提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指令再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再审。> 《刑诉解释》461 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原则指令,特殊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 | 检察院 |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注意最高检可以针对最高院的裁判提起再审抗诉。基层检察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第 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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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抗诉 与 二审抗诉 的区别

不同点 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对象不同 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 已经生效的判次和裁定
抗诉机关不同 原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原审法院之上级检察院最高检
接受抗诉机关不同 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 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
提起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10 天/ 5 天) 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
效力不同 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再审的程序

  1. 再审合议庭
    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再审。
  2. 再审的程序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刑诉解释》第 466 条第 3 款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6条、第297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1. 再审决定书
    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2. 再审对执行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注意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 再审的开庭 | 应当开庭 |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稈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口诀“一”“抗”“事证”“加重罚”。 | | —- | —- | | 可以不开庭 | (1)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 1979 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 2 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

  4. 再审的出庭 | 检察院 | 法院开庭审理的,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 | —- | —- | | 同案犯 |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

  5. 中止与终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落不明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 2 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 强制措施

(1)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
(2)检察院抗诉的再重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依法决定。
口诀谁启动,谁决定。

  1. 再审审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2. 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上诉不加刑是指除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以外,二审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 再审中的并案
    《刑诉解释》第 467 条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四、再审的结果

维持原判
(裁定)
应当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纠正维持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
应当改判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
可以发回
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注意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 | 更正信息 |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 |

《高检规则》第 599 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