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特征

  1. 主体的明确性
    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2. 工作的统一性
    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3. 服务的无偿性
    (1)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或“减费”的情况。
    (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授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3)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鉴定费。
  4. 对象的广泛性
    既包括经济困难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也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对象。
  5. 形式的丰富性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6. 主体的多样性
    具体实施主体是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三、民诉、 行政诉讼案件

  1.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①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②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③ 请求发给抚恤金;
④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⑤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⑥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⑦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⑧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 《法律援助法》第 32 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受经济困难限制的援助范围即申请就给的案件,具体包括:

①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②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③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④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 《法律援助法》第 42 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①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② 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③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刑诉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大体上包括依申请的法律援助与依通知的法律援助两大类。
(一)依申请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需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①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③ 人民检察院抗诉
④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共同治理(智力)种大(重大)树(诉)
(二)依通知

  1.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未成年人
②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③ 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成年人;
④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⑤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⑥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⑦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1. 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有义务通知)
  2.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3.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源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五、实施形式

  1.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之一,往往为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来源之一。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对咨询者提出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日常碰到的简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
  2. 代理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的请求,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代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刑事代理
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 11 条的规定,刑事代理主要包括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民事代理
民事代理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形式之一。 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为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追索支付劳动报酬、婚姻家庭等纠纷受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
(3)行政代理
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非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仲裁代理和调解。在仲裁代理方面,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法律援助机构较多的是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在调解方面,法律援助人员以-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5)强制医疗案件代理
在强制医疗案件中,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1. 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2.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六、实施程序

  1. 申请和审查

(1)申请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1. 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
    《法律援助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2. 终止

《法律援助法》第 4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七、救济程序

  1.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而没有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 规定了申诉控告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 明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和终止援助决定的异议程序,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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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援助体现政府对弱势公民的救助责任,因此法院、律所、律师对于困难群众在诉讼费用、律师费上的减免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
  2. 法律援助是绝对无偿的援助,即一分钱都不用花。
  3. 脑残共同犯罪,检察院抗诉影响大的案件和法律咨询,无需审查经济状况。
  4. 指定辩护的情形,当事人如未委托辩护人,就应当为其提供指定辩护援助,无需当事人申请。
  5. 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援助申请,均需要满足经济困难的条件,均需要相关主体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