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权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指权利能力平等,非行为能力和事实意义上的平等
  2. 承认合理差别,禁止不合理差别
    常见的合理差别的类型有三种: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自由
    在政治自由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他政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衍生。亦被称为“政治自由之母
  3. 出版自由
    包括著作自由和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
  4. 结社自由
    若干公民基于共同的意愿和利益,为了一定宗旨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团的自由。在我国,社团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主管机关为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5. 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源于公民的请愿权,三者的差别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不同。主管机关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 5 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 2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 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 获得赔偿权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包括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和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四、宗教信仰自由

  1. 内涵: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2.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 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三自原则:自主、自办、自传。

五、人身自由

  1.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身体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由此衍生出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 生命权
    最高性;主体为自然人;具有典型的自然法性质;包括防御权、享受生命权、请求保护权和不可处分( 专属性)四个内容;我国现行《宪法》未作规定。
  3. 人身自由
    (1)这里的人身自由是指狭义的人身自由。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 人格尊严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具有神圣性,排除任何形式的限制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5. 住宅权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人和搜查。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是公民借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住宅”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和搜集犯罪证据必须搜查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
  6.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非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外,不得侵犯。

六、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

  1. 财产权
    规定在总纲中;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必要时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2. 劳动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公民平等就业、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等内涵。
  3. 休息权
    只针对劳动者,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4. 社会保障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狭义的社会保障权仅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广义的社会保障权涵盖一般公民。典型如:
    (1)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
    我国《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实行离退休制度,对离退休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做妥善的安排。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退休的年龄、条件和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生活待遇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使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制度得到了具体切实的贯彻落实。
    (2)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6. 文化自由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2.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3. 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华侨的“ 正当权利”,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4.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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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中性价比最高的知识点,在把握这个知识点时,大家要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了解即可。
  2. 公民的财产权规定在总纲当中,且保护之前没有神圣,补偿之前没有合理。
  3. 注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理由和界限问题。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虽是公民,但外国人无国籍人也享有其中属于基础人权部分的基本权利,只是在范围上较我国公民要小,比如外国人在中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