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普遍

  1. 权利能力
    (1)年满18周岁;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 行为能力
    (1)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
    (2)受刑事追诉被羁押期间(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3. 实际投票
    (1)人身自由受限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
    (2) 受拘役、行政拘留的可回原选区投票( 两拘可回原选区

    (二)选举权平等

    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对弱势选民(少数民族选民)有特殊保护

    (三)直选间选并用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市级以上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

    (四)差额选举

    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3 至 1 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 1/5 至 1/2

    (五)秘密投票

  4. 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

  5. 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6.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书面认可,不超 3 人

:::info 选举法中有两代,即代写代投,这两代的要求不同,代写要求的是他人,代投的要求是选民。换句话说假如我是文盲(我是说假如),我完全可以找我的邻居小明(今年7岁)来代替我写选票,只要我信任他就可以了。但我不能直接让小明替我投票,因为小明没有选民资格。同时大家注意,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会有代投的问题,间接选举中不允许代表委托其他代表投票。 :::


二、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选举主持

  1. 间接选举
    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工作由实施选举的人大的主席团负责。
  2. 直接选举
    县乡两级设选举委员会,统归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其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指导选举委员的工作。

(二)选区划分(仅针对直接选举)

  1. 选区划分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 每一选区选 1 至 3 名代表

(三)选民登记(仅针对直接选举)

  1.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死亡的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2. 选民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人选区的选民名单
  3. 选举日 20 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 3 日内作出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在选举日前 5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判决。

(四)提出候选人

  1. 提名主体:(包括单位提名和个人提名两类)

①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② 选民或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③ 间接选举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

  1. 人数限制
    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
  2. 介绍候选人:(推荐人和主持人应当介绍,选民要求,应当组织见面)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者需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前必须停止介绍。

(五)确定正式候选人

  1. 直接选举
    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 1/3 1 倍,超过法定数额的,选委会交由选民小组协商,协商不成的,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直选346,协商+预选,协商前置
  2. 间接选举
    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 1/51/2 ,超过法定数额的,直接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间选10、12、15, 直接预选
  3. 候选人不限于各级人大代表
  4. 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 15 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 7 日以前公布。

(六)投票和当选

  1. 整体选举有效的条件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直接选举中,选取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本次选举有效
  2. 单张选票有效的条件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 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 直接选举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投票始得当选( 直选双过半
  4. 间接选举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间选单过半

(七)得票相对较多(选超了)

  1.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相对较多的当选
  2.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八)另选选举(没选够)

  1.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2. 得票多的当选(直接选举:得票数不少于参选票数的 1/3 ; 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

(九)选举结果的公布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直选)或人大主席团(间选)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同时公布代表名单)

(十)代表资格的审查

  1.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2.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一)选举的完成时间及推迟

  1.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 2 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2. 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3. 非常情况结束后 1 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 当选无效的五种情形: (《选举法》第58条和第35条) 第 58 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 35 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info

  1. 选举程序出现的 6 个时间全部都针对的是直接选举:其中20、5、3、5针对的选民问题,即选民名单提前 20 日公布,5 日申诉,3 日处理,5 日起诉( 注意申诉是必经程序,未经申诉,不得直接起诉,即申诉前置); 15、7针对的是候选人问题,即 15 日公布候选人名单, 7 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2. 要特别注意选举结果公布后的代表资格审查问题,一个候选人经过投票选举后并不一定能够具备代表资格,还必须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谁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查谁:已经当选的代表
审查啥:已经当选的代表在选举过程中有无贿选、胁迫、伪造、报复和接受境外资助
报告谁:县以上的常委会,乡的主席团
谁决定:县以上的常委会,乡的主席团 :::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及特区、台湾省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选举的物质保障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由国库开支是指由国家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支出, 而不是由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个人支出。这样能够充分保障选举活动的物质条件,也能有效避免选民或者候选人因经济条件的差异而造成的选举不公局面。

(二)特别行政区代表的产生

  1. 在特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
    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 选举产生主席团: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期间选举产生主席团,其后选举工作移交主席团主持。
  3. 提出候选人:
    选举会议 10 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香港 36 人,澳门 12 人),候选人总体多于应选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4. 投票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公布参会代表名单。

(三)台湾省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暂定代表 13 人,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中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四、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一)代表补选

  1. 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2. 间接选举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
  3. 补选可以差额补选,也可以等额补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办法具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二)代表的罢免

  1. 直接选举:(直选530,县人常,选区过半,当上容易罢免难)

(1)罢免案的提出:
对县级人大代表,选民 50 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选民 30 人以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2)罢免案的通过:
需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1. 间接选举: (间选主席过十一,主任过五一,各自过半,间选丢人要报告)

(1) 罢免案的提出:
人大主席团或 1/10 以上代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 1/5 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可以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 表提出罢免案。
(2)罢免案的通过:
原选举单位的过半数代表或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告。

(三)代表的辞职

  1. 县级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向乡人大辞职。
  2. 间接选举的,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接受辞职的,需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公告。
  3. 代表的辞职通过均需过半数

(四)代表的暂停职务

  1.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五)代表资格的终止

  1. 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
  3. 丧失行为能力的
  4. 被罢免、辞职、丧失选举权利、丧失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info

  1.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以回到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处理为原则(即回到起点,不忘初心),间接选举的代表也可以由下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代表的补选、罢免和接受上一级代表的辞职。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处理完间接选举的上一级代表的罢免、辞职工作后,均需要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备
  2. 要特别注意代表资格的终止和暂停的不同理由。
    暂停的理由可以概括为刑诉+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即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
    终止的理由中特别注意未经批准两次不开会,其他的情形都属于明显不能再当代表的情形,在考题中会判断即可。 :::

五、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利

  1. 言论免责权
    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 人身特别保护权
    ①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和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② 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③ 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依法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该乡人大报告。
  3. 参会权
    出席人大会议,讨论重大问题
  4. 提议案、建议和意见
    ① 全国人大: 1 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代表
    ② 县级以上人大: 10 人以上代表
    ③ 乡镇人大: 5 人以上
  5. 提出质询案
    参见其后的人大会议制度
  6. 物质保障权
    国家和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info 对人大代表的特权保护的重点在于人身特别保护和言论免责,具体要点如下:

  1. 人身特别保护权要区分两种情况:
    (1) 如果乡级代表,不管是对其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审判还是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是向乡人大报告即可。
    (2)如果是县级以上的代表,除现行犯的拘留是报告外,其余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需要许可,开会找主席团,闭会找常委会

  2. 言论免责权部分要注意两点:
    (1)免责的对象为言论(发言和表决),故其他违法行为无法享受免责权,如代表甲在开会期间将另一代表乙打成重伤,就无法免责。
    (2)言论免责的场合为人大或人常的会议上,换句话说,如人大代表在其他场合胡说八道,也是需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