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1. 广义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 狭义的法律效力:
    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3. 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一旦存在,就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再是任意作出的,而是要受到法律标准的约束。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1. 法的效力来自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分析法学。
  2. 法的效力来自道德:自然法。
  3. 法的效力来自社会:实证主义中的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三、法的效力范围

  1. 对人的效力:针对什么人有效。
  2. 空间效力: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
  3. 时间效力:在什么时间有效。

四、对人效力的四种原则

  1. 属人主义:国籍(我的人归我管)。
  2. 属地主义:地域(我的地盘听我的)。
  3. 保护主义:国家或国民的利益(谁惹我,我管谁)。
  4. 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想管啥,就管啥)。

五、法的空间效力

  1. 全国范围内生效
    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部分地域内生效
    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立法法》第 13 条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六、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生效时间

  1. 一般原则

(1)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或者说,法律一定是在公布之后生效的。
(2)原因: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国家亦不得执行未公布的法律。

  1. 具体形态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二)终止生效的时间

  1. 明示的废止
    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当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 默示的废止
    立法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旧法丧失效力,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使得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三)法的溯及力

  3. 含义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潮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溯及力问题的核心在于新法和旧法谁能够优先适用的问题,针对对象仅限为未决案,即判决未确定或判决未生效的案件。

  4. 四大原则

(1)从新:一律按照新法,均有溯及力。
(2)从旧:一律按照旧法,均无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通常按照新法,有溯及力;如果旧法轻,则按照旧法,无溯及力。
(4)从旧兼从轻:通常按照旧法,无溯及力;如果新法轻,则按照新法,有溯及力。

  1. 基本原则

(1)通常禁止溯及过往:
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除非形成有利追溯:
如果新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更有利,那么可以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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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的效力在题目当中如果没有作特别说明,一律当作狭义理解。
  2. 判断某一法律文件到底是全国生效还是地方生效时,千万不要从法律文件的名称上去判断,只需要注意该法律文件制定机关的级别即可,凡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管如何命名,一律全国有效,典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务院制定的《汶川地区灾后重建条例》,这些均是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凡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一律地方有效。
  3. 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务必牢记,不管其具体类型如何,都发生在公布之后,因此在做题时,只要是公布之后才生效的情形,均为正确。
  4. 法理学中共有两处出现“明示”和“默示”的区分:一是认可,二是废止。二者分别对应法律效力的起点和终点。大家记住,所有的“明示”均发生在立法过程中所有的“默示”都发生在司法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