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或权利享有的直接支配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表面上看,物权涉及的是人对物的权利,即人与物之关系,但是,本质上物权涉及的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的欲望无限,而社会资源有限,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法律必须要确定特定物归属于谁所有。就此而言,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

(二)物权的分类

  1. 法定分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对用于设定担保的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 学理分类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例:所有权
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意定物权:依据当事人合意而设定的物权。例:抵押权
法定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物权。例:留置权


二、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包括:

  1.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物。
  2. 一物之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如所有权)同时存在。(一山不容二虎)

    (二)物的特征

    作为物权客体的,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 例外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权利质权。

  3. 有体性
    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质实体。例:水、钢材等。
    光、电、热等自然力虽不是有体物,但是可以为人力所支配,且具有经济价值,也被视为物。

  4. 可支配性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例:日月星辰不是物
  5. 具有经济价值
    如果物不具有经济价值,人类就不会为了此物而起冲突,就不存在定分止争的必要,也就没有必要以物权来确定此物的归属问题。例:空气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6. 独立性
    不能是物的成分。例:房屋的房梁、房屋的墙砖
  7. 非人身性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及其身体均非物。当然,与人体已经分离的器官、血液等可以作为物。例:固定在身体中的假肢不是物,从身体中分离出来的假肢是物

    (三)物的分类

    |
    | 区分标准 | 区分意义 | | —- | —- | —- | | 动产
    vs
    不动产 | 动产:可移动且移动不影响价值

    不动产:不可移动或移动严重影响价值 |
    1. 动产转让依交付而生效;
    不动产转让依登记而生效;
    1.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如质权只能设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1.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
    | | 种类物
    vs
    特定物 | 种类物:可替代的物
    注意货币是种类物,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规则。
    特定物:不可替代物 | 物意外毁损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1. 种类物灭失后不构成履行不能,不能免除交付义务。
    2. 特定物灭失后构成履行不能,免除交付义务,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 | 主物
    vs
    从物 | 主物:占主导地位并可独立发挥功能的物。
    从物:不构成主物的成分,且经常性地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注意主物和从物必须归同一主体所有,否则无所谓主物和从物。 | 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应认定从物所有权随同转移。 | | 原物
    vs
    孳息 | 原物: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根据自然规律产生)和法定孳息(根据法律关系产生)
    注意已经与原物相分离的收益才是孳息。 | 天然孳息归属:约定 ➡ 用益物权人 ➡ 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归属:约定 ➡ 交易习惯
    注意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三、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只能是“一物一所有权”。
  2.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例如,一块地上不能存在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只要物权的内容相容,即可并存于一物之上。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并存;数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

(二)优先效力

  1.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在数个内容相容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

(1)他物权在其权利范围内优先于所有权
(2)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原则上公示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公示在后的物权

  1. 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物,既是物权的标的,又是债权的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甲将其手表先卖给乙,尚未交付,后又卖给丙,并交付。此时,丙已经成为手表的所有权人,而乙仅仅是甲的债权人。乙不得以其签订买卖合同在先为由主张优先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2)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甲分别向乙、丙借款若干,并将自己的一块手表质押给乙。其后,甲无力还款,除了质押给乙的手表外,别无他物。如果乙、丙均欲拍卖、变卖甲的手表清偿债权,则乙优先,因为其对手表享有担保物权。

(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1. 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1)所有权人的占有被不法侵夺,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
(2)失主可以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1. 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

    A 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与 B 土地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甲不得在 A 土地上修建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其后,如果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则乙对 A 土地的地役权不受影响。

  2. 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甲向乙借款,并以其 A 房向乙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将 A 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若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尽管丙已经成为 A 房的所有权人,但是乙依然可以对 A 房行使抵押权。

(四)物权请求权效力

  1.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危险时,可以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权利名为请求权,实质上并非请求权
  2.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请求权人为物权人,且该物权须具有占有权能。例如,抵押不移转占有,故而抵押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2)被请求人是相对于物权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1.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1)请求权主体:物权人(占有人也可以行使);
(2)请求对象:妨害人+消除义务人;
(3)前提:妨害或者危险依然存在或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排除妨害请求权VS消除危险请求权:前者妨害已经发生,后者妨害还未发生。)
注意妨害必须具有违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