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程序概说

  1. 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 共同特点:

(1)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辩论
(2)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3)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如果适用合议制,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特别程序的合议庭。


二、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注意: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
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1. 启动:利害关系人申请;
  2.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 处理: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4.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区分申请变更代管的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

(1)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依照特别程序处理: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代管人的代管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2)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的,告知其作为原告,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1. 亡者归来: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启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2. 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3. 选定代理人: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4. 判决:

(1)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1. 判决的撤销: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 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
  2. 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 受理与判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1)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 判决的撤销: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warning [总结与归纳]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需要公告的程序

  2. 诉讼程序中: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申报权利;
(2)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和解协议予以公告;
(3)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进行诉前公告;
(4)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
达。值得注意的是:①简易程序不得公告送达;②支付令不得公告送达。

  1. 非讼程序中:

(1)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人,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2)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
产认领公告。
(3) 公示催告程序(两次公告)
①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1. 启动: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2. 管辖: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做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1.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 处理与救济

(1)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 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2.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3. 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 处理与救济:

(1)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该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解决担保权利义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