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二)特点:

  1. 群众性
    基于基层群众的共同需要而建立,解决居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社会问题
  2. 自治性
    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设组织。强调基层事务处理上的自主性,即属于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组织。
  3. 基层性
    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

二、村委会与居委会

(一)村委会

  1. 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涉。
  2. 任务
    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等。
  3. 设置
    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4. 组织

(1)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3 至 7 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 年,连选连任。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 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经登记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村民参加投票并经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2)下设委员会
村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较少的可不设立,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3)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4)村民会议
本村年满 18 周岁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 2/3 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1/10 以上村民或 1/3 以上的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村民代表会议
①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4/5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1/3 以上。
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③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6)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政府备案。

(二)居委会

  1. 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引导、支持和帮助

  1. 职责

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提建议等

  1. 设置

设、撤、调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1. 组织

(1)选举产生,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5 至 9 人,任期 5 年,连选连任。
(2)下设委员会
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由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3) 居民会议
过半数的年满 18 周岁居民或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有效,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相关决定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 1/5 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 以上的或者 1/3 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居民公约
居民会议制定,报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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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键要理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定位,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居委会,都是自治组织,这就意味着它们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基层政府不得干预属于其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只有在极其特殊的问题上才能够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干预,干预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三句话:设立须批准,“立法”需备案,“出错”可纠正(包括两个方面:法院出面,直接撤销;政府出面,责令改正)。
  2. 村委会和居委会虽然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明显村委会更加重要,居委会大家一般把握即可。
  3. 村民会议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也就是领导关系,因此对于村委会的任何决定,村民会议既可改变又可撤销。
  4. 村民会议是村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代表会议可视为是村民会议的“化身”或“低配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行使村民会议授权给它的任何权力( 只有两个例外:制定村规民约和设立村委会)。
  5. 要牢牢地记住村里的两个唯一:
    首先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相关决定时唯一的到会过半通过( 其余集体负责制的机构均为全体过半);其次是唯一的罢免双过半通过(其余罢免,不管是对人大代表的还是对国家领导人的罢免,均为全体过半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