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职责: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一、担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 28 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名额

  1.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 3 倍
  2.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 5 倍以上海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再次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 个人申请或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人民团体推荐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 1/5

三、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 5 年,一般不得连任。


四、参与案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五、审判长限制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 3 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 3 人与人民陪审员 4 人组成 7 人合议庭


六、七人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 7 人合议庭进行:

  1. 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七、参与具体案件的陪审员确定

基层、中级、高级法院需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八、审判权力⭐

  1. 人民陪审员参加 3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 人民陪审员参加 7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
    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九、免职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 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 具有《人民陪审员法》第6条、第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 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上述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履职保障

  1.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2.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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