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7 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第1款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一、行为结构

1A0420D6E860C4AC4B8869E2EEA36BB8.png

  1. 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
    “抢”说明手段要有暴力,不是平和手段。
    “夺”说明是夺取财物,对财物实施暴力。
    首先,不能是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 5 米外。乙路过迅速捡起逃离。因为甲对财物没有紧密占有,乙的行为对甲没有人身危险性,构成盗窃罪。2016年第18题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分标准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三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可以包容评价。

  1. 表现情形

(1)乘人不备型。
(2)非乘人不备型。

旧观点(已被淘汰的观点)的错误:
(1) 旧观点认为,乘人不备是抢夺罪的必要条件。
通过上述情形可以看出,乘人不备只是抢夺罪的情形之一,不是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旧观点的错误根源在于将乘人不备抢夺的熟悉情形当作必要条件,看到大多数抢夺罪都是乘人不备型,便推断所有的抢夺罪都是乘人不备进行的,其实这是一种不完全的归纳,乘人不备只是抢夺罪的大多数情形而已。
(2)旧观点认为,抢夺罪必须公然进行。
其实,就乘人不备型的抢夺罪而言,因为是乘人不备进行的,所以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例如,夜晚,甲坐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了,乙悄悄来到甲身后,迅速扯走甲脖子上挂的手机,导致甲的脖子勒出红印。几秒后,甲迷迷糊糊醒来,发现手机没了。乙已经消失在黑暗中。乙的行为具有秘密性,但仍构成抢夺罪。


二、携带凶器抢夺

第 267 条 第 2 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本款是法律拟制,不是注意规定。
是把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没有该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仍应定抢夺罪。

  1. 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
主要是法律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例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
是指本来用途不是凶器,但是可以用于杀伤人的物品。例如,菜刀、砖块、钢管、硫酸、藏獒。一件物品能否认定为用法上的凶器,需综合考查:
① 该物品的杀伤力大小。例如,菜刀杀伤力大,可以作为用法上的凶器。
② 一般人对该物品的畏惧感大小。例如,汽车可以撞死人,但是开车抢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因为大街上汽车川流不息,人们对汽车的畏惧感不高。

  1. 携带

(1)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
可以让第三人携带。例如,行为人可以让手下携带凶器,自己实施抢夺。
(2)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
如果显示凶器,进行胁迫,直接定抢劫罪。也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对人暴力,直接定抢劫罪。
(3)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例如,甲将一把手枪放在带有密码锁的大行李箱中,提着大行李箱出了酒店,偶然看到一位拎包妇女,便上前抢夺提包。因为甲不可能立刻拿出手枪,所以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4)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例如,甲下班去超市买菜刀回家做饭,买好菜刀放进提包,回家路上偶然看到身旁一位拎包大妈,便突然抢夺。因为甲没有使用菜刀的意图,所以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判断有无对人使用的意图,可以考察该物品被平日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例如,甲拎一块砖头走在大街上伺机抢夺。因为一般人不会拎着砖头逛街,因此可以推断甲有对人使用砖头的意图。


三、司法解释的两点规定”

  1. 飞车抢夺问题
    司法解释第 6 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上述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这些情形本身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上述情形即可,不需要特别记忆。

  1. 结果加重犯
    上述司法解释将抢夺行为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规定成结果加重犯“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即定抢夺罪,加重处罚。
    例如,甲骑摩托车,趁行人乙不备,一把扯走乙的提包,乙倒地,头部碰到石头,导致死亡。甲构成抢夺罪致人死亡,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