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 国际法主体缔结

(1)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国内法)并出示全权证书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仅包括正职。

  1. 自由同意缔结,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下缔结的条约无效。
  2. 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
    |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取决于条约本身规定) | 我国对应的程序(《缔约程序法》) | | | | —- | —- | —- | —- | —- | | 缔结新条约

    | 签署 | 无 | | | | | 批准或核准 | 批准 | 条约或重要协定 | 人常定,主席签 | | | | 核准 |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 |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 加入 | 条约和重要协定 | | 人常定,外长签 | | | |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 | 国务院定,外长签 | | | 接受 | 国务院定,外长签 | | |

:::warning 【注意】
“条约或重要协定”(《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
①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②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③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④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⑤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⑥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口诀】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 :::info 【简化记忆】
①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加入需要人常定,其他都只需要国务院定。
②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主席签,其他都只需要外长签(核准还可由总理签)。 :::

(三)条约的登记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四)条约的保留

  1. 概念:指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核准、加人或接受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 保留的时间限制: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已生效或未生效。
  3.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1)条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2)谈判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才能生效。
(3)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生效
(4)其他情形下,保留因其他国家接受与否效力不同(见下图)。
条约法 - 图1


二、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法 - 图2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2.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3.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三)条约的解释

    条约法 - 图3

    (四)多边条约的修正

  4. 条约的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了修正本的成员

  5. 条约修正后新加入的国家,有权在加入时选择其想适用的文本,如未做意思表示,视为接受修正本。
  6. 同样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修正本
  7. 在接受修正本与不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未修正的原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