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1.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包括:

(1)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2)人民陪审员;
(3)退休的法官

👉 由于法官退休后的活动仍然可能对法官职业的信誉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所影响,因此,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1.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2. 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二、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按照《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一)忠诚司法事业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 忠诚司法事业”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二)保证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保证司法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5. 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含义:

① 外部独立。指的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
② 内部独立。指的是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③ 法官内心独立。指的是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1. 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2.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而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3. 提高司法效率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的规定,法官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审限。超越审理期限,既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从职业道德角度要求,法官不仅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职责,而且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尽快地完成职责)。
(2)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法官应当树立有利于司法效率提高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职责,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工作。
(3)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1.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2. 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13 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止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
  3. 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确保司法廉洁

  4. 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5.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不论这种利益是大是小,是直接对法官的收买,还是以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方式出现。
  6.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 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法官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必须指出,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甚至个别法官发现当事人家庭比较贫困,或者觉得当事人特别弱势,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都是不允许的。

  7. 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 法官约束家庭成员,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素养的要求,因此,如果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地位、身份、声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官就是属于违反了职业道德的行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四)坚持司法为民

  1. 以人为本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司法便民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定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五)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 维护司法形象”一章,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1.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应当首先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
    (1)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
    (2)法官必须坚持学习,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
    (3)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
    (4)法官应当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人司法职责之中;
    (5)官应当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
  2.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4)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 有的法官在开庭时为了缓和法庭严肃的气氛,不给当事人造成压力,就身着便装开庭,这种做法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3. 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 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4. 退休法官谨慎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info

  5.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关键词:忠诚公正廉洁为民形象
    其中公正、廉洁和为民是其核心内容,考试命题也主要围绕这三个展开,大家要特别用心把握。

  6. 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涵,大家记住,没有人能够记住,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做对题目。在反复熟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树立一个理念即可:
    法官是用特殊材料打造的纯粹的人,是视金钱为粪土的人,是脱离一切低级趣味的人。我们可以也应当以超高的道德标准去评估他(她)及其家庭成员的一切行为,法官不下班,法官不退休,一朝是法官,终身是法官,一人是法官,全家是法官。任何可能对法官伟岸形象造成瑕疵的行为,都一律可以判定为是在道德上失当的行为。甚至关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部分行为妥当性判定,也可以套用上述的标准,因为道德的内涵太宽泛了,我们几乎无法给道德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可以有法律权威,但注定不可能有道德权威,因为标榜道德权威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起码它就违反了应当保持谦逊这一道德戒律。所以各位可以放心地拿起“键盘”,以苛刻的标准去评估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行为,切实贯彻“ 宽以待己,严于律人”的双标理念。当然这也是我们在做这部分题目时为数不多的乐趣之一了。 :::

三、法官职业责任

(一)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

  1. 从重
    (1)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 加重
    (1)犯错误 2 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 3 年
    (2)拒不交代,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代,或者抗拒组织查处;
    (3)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4)拒不退出非法所得;
    (5)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
    (6)篡改、伪造、损毁证据;
    (7)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二)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况

  3. 从轻
    (1)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2)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
    (3)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或者有立功表现。
    (4) 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4. 减轻
    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三)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

  5. 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6.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7. 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四)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

    法官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

    (五)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8. 解除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9. 变更或撤销
    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1)适用法律、法规或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错误的;
    (2)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3)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4)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6)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info

  1. 关于法官(检察官)从重、加重处分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区分,是一个相对琐碎且冷僻的知识点,在历史上曾经考且只考过一次,对这个知识点,大家多看看几遍,尽量熟悉一下即可,不强求精确记忆。
  2. 要重点区分不予处分和免予处分的不同适用情形,不予处分是指本就不应当处分,针对正常的认识(理解)偏差,因为法官不是批量标准化生产的机器,不同人的观念和理解角度本就不尽相同,因此法官对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的认识理解与其他人不一致是无法避免的正常现象( 当然偏离一般人正常观念的故意曲解就另当别论了),更何况法官本就有不受他人干涉,独立处理案件的职业义务,法官没有义务和责任根据他人对法律和证据的解释来裁判案件。而免于处分是指在法官有错的情况下,由于积极反省改正,并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挽救同志而给予的宽大处理。
  3. 变更或撤销处分的前提是冤枉法官,也就是有处分不当的情形,为还法官以清白和公正而进行的事后纠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