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 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可以特定,也可以不特定。如自动售货机所有人的要约针对不特定的人。 - 内容具体且确定:
受要约人只要表示接受即可成立合同,所以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合同的必备内容。 - 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同时符合下列 3 个条件,则为要约:
(1)房屋设施: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
(2)具体确定: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重大影响: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注意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比】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 | 要约邀请 | |
---|---|---|
含义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 具体确定 | 不具体 |
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 | 有 | 没有 |
合同成立步骤 | 要约 ➡ 承诺 |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
是否是合同内容 | 是合同内容 (违反则承担违约责任) |
原则上不是合同内容,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属于意思表示,适用总则编意思表示规则。
- 要约的撤回
(1)尚未生效的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目的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2)撤回要约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 要约的撤销
(1)已经生效的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目的在于使要约失去效力。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 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要约的失效
(1)要约依法被撤销
(2)要约被拒绝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
-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 原则上,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构成新要约。
(2)如果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期限的确定
① 起算点: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② 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
③ 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
●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迟延
① 承诺的迟发: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不构成承诺,是一个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② 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
承诺的撤回
承诺属于意思表示,适用总则编意思表示规则。
- 撤回承诺的目的在于阻止承诺生效。
- 时间点:
承诺作出后到达前。 - 撤回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 效果:
承诺确定不生效,合同不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 原则: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特殊情形
(1)合同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互联网: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合同成立的地点
- 原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特殊情形:
如果约定签订地和实际签字地不一致,以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地。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悬赏广告
- 悬赏广告
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 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
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广告发出即生效。
要约说认为,广告是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构成承诺。客观题建议按要约说作答,主观题任选一种观点作答, 建议答要约。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与其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否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并无关系。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提供方的义务
(1)提示义务:
① 采取合理方式(如书面形式可通过显眼的字体颜色、加大或加粗字体标出,或者添加“请注意”字样等)
② 提示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限定最高赔偿额标准减轻其责任)
(2)说明义务:
按对方要求说明格式条款
(3)违反后果:
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无效情形:
(1)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饭店在店里张贴告示:小心地滑,摔倒概不负责,无效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如合同履行的一切后果均由对方负责;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设置复杂的违约索赔程序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不得起诉
注意 此外,格式条款适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
- 解释规则:
非格式条款优先 > 按通常理解解释 > 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信原则使对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一)构成要件
- 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中);
- 一方因过错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告知、照顾、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
(二)适用范围
适用阶段:
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未被追认等。
⭐合同有效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赔偿范围
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损害,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前者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后者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 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