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 定义: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逻辑法则。
- 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原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涵摄)
- 定义: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论(从一般到个别,唯一的必然性推理,经典法律运用为司法三段论)。
- 推进形式:
(1)大前提:所有的人都会死。
(2)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3)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二)归纳推理
- 定义: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 推论规则:
(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要尽可能地多。
(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地广。
(3)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要尽可能地大。
(三)类比推理
- 定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 推理形式:
(1) A (类)事物具有a, b, c, d属性。
(2) B (类)事物也具有a, b, c属性。
(3) 因此,B (类)事物也具有d属性。
- 结论说服力的标准:
(1)前提中事物相同属性越多,结论可靠性越高。
(2)前提中相同属性与类推属性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结论的可靠性越高。
(四)设证推理
- 推理形式:
(1)出现待解释现象 C
(2)经验可知,如果满足 H 的条件,结果 C 会出现。
(3)C 结果出现,因此 H 这一条件满足(出现)。
- 设证推理是开放的,可修正的。
- 设证推理依赖“法感”或“法的前理解”。
(五)反向推理
- 推理形式:
(1)法律规定如果出现 A 的事实情形,那么就适用 R 的法律效果。
(2) B 不同于 A 的事实情形。
(3) 因此, R 的法律效果不适用于 B 。
- 反向推理将法律规范解释为,它只适用于它明确规定的情形,即“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或“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反向推理属于与类比推理相反的“消极推理”,限制了某个规范的法律后果。
- 反向推理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
(1)高度强调法律安定性或确定性价值的法律规范,典型如国家机关职权性规范,公民义务性规范,刑事法律规范等。
(2)例外条款:即例外条款所规定之条件只有在例外条件严格满足时,方可适用,反之则不能适用。
(六)当然推理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较轻(较重)事实情形 A 将适用结果 R ,那么如果某一行为 B 相较于 A 更重(或更轻),那么当然就更需要适用 R 的结果。当然推理分为两种情形:
- 举轻以明重:
如果某一较轻行为适用 B 的效果,那么相较于该行为更重的行为,将更加需要适用 B 的效果。典型如,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国家连合法的征收都要补偿,那么国家权力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就更需要赔偿了。 - 举重以明轻:
如果某一较重的行为都不受处罚,那么相对更轻的行为就更不需要受到处罚了。典型如某些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中,故意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受法律处罚,那么就可以推出,由于过失行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更不需要受到法律处罚了。
:::info
重点掌握不同推理的判断标志: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司法三段论);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两个相似个案的比对);
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多个相关个案的总结);
设证推理(逆向推理,由果推因);
反向推理强调应严格遵守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而排除规则对不满足其适用条件之情形下的适用;
当然推理即“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除演绎推理以外,其余所有的推理均为或然性推理,即前提真,逻辑法则真,但结论却可真可假。
设证推理的常见适用领域有二,第一是立法领域,第二是案件侦查领域,考试时可以直接据此判断推理形式。
反向推理的本质是通过严格强调规则适用的条件,进而证明当前情形不符合规则适用的条件而排除该规则在当前案件中的适用。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排除式推理(消极推理)。
需要注意的是,反向推理和类比推理都涉及两种情形的比对,二者的差异可以简单概括为:类比推理强调两种情形的相似性,即我们都一样,我这样,你也这样;反向推理强调两种情形的差异,即我们不一样,我这样,你别这样。当然推理与类比推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基于两种情形的相似性将一种情形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另外一种与之相似的情形。但二者仍有不同,类比推理的“ 相似”取决于两种情形在“事实上”的共同点,而当然推理的“相似”取决于两种情形在“性质上”的轻重程度判断。在当然推理中,(性质)实质判断必不可少,同时由于罪刑法定的存在,在刑事领域中“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