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犯从属性
- 狭义共犯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统称,也简称共犯。
关于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存在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共犯从属性说是多数说。例: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
即使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 法益侵害性),甲(共犯)也构成犯罪。即甲(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甲(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
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主义立场。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方立场。
二、违法的连带性 与 违法的相对性
- 违法的连带性:
是指共同犯罪中,甲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若有贡献,则要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负责。这里的乙是正犯(实行犯)。这里的甲包括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甲是共同正犯时,违法的连带性被称为“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 违法的连带性有个例外情形:
即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中,甲是被害人。此时,若要求甲对乙的违法事实负责,则显然不合理,因为被害人与犯罪人不可能是同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