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第 388 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 斡旋受贿,也以受贿罪论处。
其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 行为方式:
行为人(斡旋者)接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主体(斡旋者):
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斡旋行为
斡旋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成立本罪,要求实施了斡旋行为,但不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游说,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但根本没去游说,则构成诈骗罪。例 1,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答应照办。乙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例 2,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但一直未向教育局局长丙说起该事。乙未实施斡旋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不成立受贿罪。如果不退钱,按照多数观点也不构成侵占罪。 例 3,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向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未答应或许诺。由于乙实施了斡旋行为,成立斡旋受贿。斡旋受贿中,请托人花钱买的不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所以不要求终端办事人有许诺。
共犯问题
例 4,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向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仍答应办事,或从乙处收了一笔钱,答应办事。丙构成普通受贿。乙构成普通受贿的共犯。乙同时构成斡旋受贿。由于斡旋受贿的行为结构中有“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因此,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共犯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
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意味。例 5,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或主管公安的副县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教育局局长丙告知此事,丙答应照办。乙属于普通受贿,构成受贿罪。注意:上级领导既包括直接主管者,也包括非直接主管者,但必须是同一辖区的领导。如果乙是隔壁县的副县长,则不属于普通受贿,而属于斡旋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