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

第 258 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保护法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合法婚姻关系

  1. 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

(1)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这两份婚姻,包括:第一,法律婚姻 + 法律婚姻;第二,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这两份婚姻,不包括:第一,事实婚姻 + 事实婚姻;第二,法律婚姻 + 同居。

事实婚姻,是指二人公开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在此强调事实婚姻,不意味着承认事实婚姻是有效婚姻,而是因为它破坏了法律婚姻,才承认它的存在。民法关注效力问题,刑法关注事实问题。 这是因为,法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这里的“有配偶”是指有合法配偶。 同居,是指共同生活。法律婚姻是指登记结婚。

(2)相婚者(事前单身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
这种人实际上只有一份婚姻,但因为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因此构成重婚罪。

  1. 性质
    重婚罪不仅侵犯了合法配偶的婚姻关系(个人法益),还侵害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社会法益)。 因此,即使合法妻子同意丈夫重婚,丈夫也构成重婚罪。也因此,重婚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是公诉案件。

二、破坏军婚罪

第 259 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 行为方式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1)具体包括:
① 一般人与军人配偶结婚;
② 军人和其他军人配偶结婚。
不包括:军人和一般人配偶结婚,这种情形构成重婚罪。
(2)军人的配偶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符合重婚罪,以重婚罪论处。
(3)这里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这里的同居,包括公开同居秘密同居
注意:不包括通奸。同居和通奸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共同生活的特征,而后者没有。如果将这里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应当禁止。

  1. 第 2 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该款是注意规定。也即只有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强奸罪论处。因此,该款中的“胁迫手段”是指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 257 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侵害的法益: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1.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例如,甲暴力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自由,成立本罪;甲暴力干涉邻居女儿的婚姻自由,也成立本罪。

  2. 暴力
    这里的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暴力。例如,捆绑、拘禁,但是不包括极为轻微的暴力(如打一耳光)。当然,如果暴力程度达到重伤,则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 干涉
    必须有干涉行为
    ① 仅有暴力行为,没有干涉行为,不构成本罪;
    ② 仅有干涉,没有暴力也不构成本罪。
  4. 婚姻自由

(1)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2)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
(3)既包括强制甲与乙结婚或离婚,也包括强制甲与自己结婚。
⭐ 由于夫妻关系比较特殊,丈夫强制妻子跟自己离婚或不同意跟自己离婚,使用暴力,不成立本罪,可成立虐待罪。

  1.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这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四、虐待方面的犯罪

(一)虐待罪

第 260 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条第3款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1. 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
    家庭成员
    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2. 第260条第2款中的“ 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虽然被害人自杀与虐待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仍视为结果加重犯。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 260 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
  1. 对象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
  2. 司法解释规定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 对比 | 虐待罪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 —- | —- | —- | | 行为对象 | 家庭成员 | 被监护、看护人 | | 行为主体 |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自然人和单位 | | 案件性质 | 告诉才处理,有例外 | 公诉案件 | | 结果加重犯 | 有结果加重犯 | 无结果加重犯 |

    属于 自诉案件 的五个罪名

自诉案件 若有下列特殊情形,则属于公诉案件 相似罪名,但属于公诉案件
侮辱罪,诽谤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诬告陷害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重婚罪
虐待罪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