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注意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性质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3. 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 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仅代表业主订立合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确定的物业服务人):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一般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

一、物业服务人义务

(一)亲自履行

  1. 可以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组织,但仍要就该部分服务向业主负责。如花木养护。
  2. 不得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禁止转包)。

    (二)退出交接

  3. 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小区,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4. 违反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要赔偿。

    (三)后合同义务

    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二、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1. 物业服务人已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付费。
  2.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解除与续聘

(一)业主解除

业主依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双方解除

服务期限届满,业主没有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继续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续聘

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90 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