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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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1191 条【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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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责任
- 情形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行为外观和职务客观上存在联系。 -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注意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并非与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①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
若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是劳务派遣人员:
①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
② 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二)个人用工者责任
情形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
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责任;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损害
(1)非因第三人原因:
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被帮工人责任
- 情形
因帮工(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或者遭受人身损害。 - 帮工人致人损害
被帮工人:无过错责任;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迫偿。 - 帮工人遭受损害
(1)非因第三人原因:
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免责,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因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定作人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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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1202 条【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1203 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 1204 条【第三人过错的责任承担】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 1206 条【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 1207 条【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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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 - 责任主体
(1)对外: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2)对内:销售者是过错责任
① 销售者有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② 销售者没有过错,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承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被侵权人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只能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可以同时向生产者与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
- 惩罚性赔偿
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或者在发现缺陷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三、公共场所安保义务人责任
- 情形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 责任主体
安保义务人: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注意
不要求被侵权人与安保义务人存在交易关系。
四、监护人责任
-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 责任主体
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特殊情形
(1)
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共同生活一方不能独立承担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委托监护
监护人不免责,依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指定监护人和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
五、教育机构责任
- 情形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注意教育机构组织校外活动视为在校期间。 - 责任主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
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免责。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
教育机构:过错责任
(3)外部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与公共场所安保义务人责任类似)。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一般规则
- 情形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责任承担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
①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② 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责任
①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免责;
② 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③ 机动车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仅承担不超过 10 % 的责任。
- 保险与侵权责任衔接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二)特殊情形
| 情形 | 责任主体 | | —- | —- | |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 | 受让人 |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 机动车使用人
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相应责任 | |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 | | 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 | 机动车使用人
应当减责,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 |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 |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
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连带责任 | | 交通事故后逃逸 | (1)有交强险,则保险人赔偿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抢救、丧葬等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可向责任人追偿。 |
七、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
情形 | 归责原则 | 责任主体 | 免责事由 |
---|---|---|---|
不动产倒塌、坍塌 | 无过错 | 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①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② 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 过错推定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注意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 | 过错推定 | 堆放人 | 证明自已没有过错 |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 | 无过错 | 行为人 | / |
过错推定 | 公共道路管理人 | 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 | |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 | 过错推定 | 所有人或管理人 | 证明自已没有过错 |
地面施工 | 过错推定 | 施工人 | 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
窨井等地下设施 | 过错推定 | 管理人 | 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
高空抛物 |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 侵权人承担责任(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责任人) |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免责 |
||
物业服务企业 | 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情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注意必须是动物独立加害,且必须是动物固有危险致害。
主人驱狗咬人,或者小狗从阳台坠落砸伤小区业主,均非动物侵权。 | 动物类型 | 归责原则 | 责任主体 | 免责事由 | | —- | —- | —- | —- | | 一般动物 | 无过错责任 |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免责或减责 | | 遗弃、逃逸动物 | | 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 / |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 |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 被侵权人故意:减责 | |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 |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 无免责事由 | | 动物园 | 过错推定责任 | 动物园 |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
九、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权利人因网络信息侵权而通知网络提供者: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如2)
(2)(红旗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不以权利人告知为前提)。
(3)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3 )
(4)通知:
① 合格通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是义务人的身份信息)。
② 错误通知:错误通知造成损失的,通知者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信息提供者收到通知:
(1)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如4.1 )
(2)(避风港规则)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如4.2)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由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用户收到转送通知:
网络用户的权利: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如5.2)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未侵权声明:
(1)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如6)告知权利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7.1)
(2)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采取投诉或提起诉讼的通知,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如7.2)
十、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情形 | 责任主体 | 免责事由 |
---|---|---|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 | 经营者 | 受害人故意 注意不可抗力不免责。 |
民用核设施的经营 | 营运单位 | 1. 受害人故意; 1.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 注意不可抗力不免责。 |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的物质 | 占有人或使用人 | 1.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1.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 经营者 |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 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所有人:连带) | 无 |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 非法占有人 | 无 |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 ||
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 | 管理人 | 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可减免责任。 |
十一、环境侵权责任
- 情形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 -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① 污染者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为由主张免责。
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
- 举证责任
由排污者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数个污染者
① 无意思联络且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
② 无意思联络且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 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 生态环境修复
①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 能够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
②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害。
十二、医疗损害责任
类型 | 情形 | 归责原则 | 免责事由 |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 | 过错责任 |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 1.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1.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1.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1.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过错推定 | ||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 1. 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 1. 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未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医疗行为虽无差错,但仍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过错责任 | 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不构成侵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限于客观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又如: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 |
医疗产品责任 | 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具有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给患者造成损害。(与一般的产品责任同样处理) | 无过错责任 | 无 |
⭐ 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vs 不真正连带责任 vs 补充责任
(一)连带责任
- 数人侵权:
(1)共同侵权行为,如共同加害,教唆、帮助,共同危险等;
(2)分别侵权行为中,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 机动车侵权责任:
(1)挂靠的;
(2)买卖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
(3)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行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等。
- 网络侵权:
(1)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