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遂的认定

(一)实害结果

  1. 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状态
    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因为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犯罪成立在前,犯罪既遂在后。
  2. 实害结果应整体看待,而不能孤立看待。在警方的包围圈中,只能未遂。

    例如,甲欲诈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报警。警方埋伏在保险公司一楼。甲从二楼领到赔偿金后,在一楼被抓。甲构成犯罪未遂。

(二)行为对象的转移

  1.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2.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例如,甲本欲强奸女生乙,进入宿舍按倒乙后,发现同寝室的丙更漂亮,便放过乙,强奸了丙。对甲应定为强奸中止与强奸既遂,并罚。

(三)时间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四)因果关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即若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常考情形:

  1. 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欺骗行为 ➡ 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例如,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2.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恐吓行为 ➡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例如,甲恐吓乙,如果不给1万元就放乙儿子的血,乙实际上是黑社会老大,不但没有恐惧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了甲1万元。因为1万元不是乙基于恐惧而交付的,所以甲是敲诈勒索罪未遂。

  3. 抢劫罪
    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暴力胁迫行为 ➡ 压制对方反抗 ➡ 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例如,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是抢劫罪未遂。至于捡东西的行为,如果章某已对财物失去占有,则甲构成侵占罪。

  4. 强奸罪
    强奸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强制行为 ➡ 压制妇女反抗 ➡ 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一)终局形态

  1.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就同一起犯罪而言,如果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即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例如:
    出现犯罪预备后,就不可能再出现未遂或中止;
    出现未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中止或既遂;
    出现中止后,就不可能再出现预备或未遂;
    出现既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前面的所有形态。
  2. 终局性结束是四个犯罪形态的共同特征
    在判断具体犯罪形态时,应先判断哪个时刻出现终局性形态,然后再判断具体是哪个犯罪形态。一旦确定了是某个犯罪形态,就排斥了其他犯罪形态的成立。
  3. 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①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②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二)排斥关系 ⭐⭐⭐

  4. 既遂排斥中止
    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

  5. 既遂排斥未遂
    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的,不再成立未遂。
  6. 中止排斥未遂

(1)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例如,甲早上入室强奸妇女乙,乙为了摆脱,谎称:“我其实也喜欢你,但此刻身体不舒服,你晚上来,好吗?”甲信以为真,便离去。晚上甲提着为乙买的药品来到乙家,被埋伏的警察抓获。甲早上离开现场后愿意等待大半天晚上再来,表明甲心里真以为乙喜欢自已,甲的强奸的犯意便消除了,心里带着通奸的想法。因此,甲早上离开现场时,犯罪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犯罪中止,晚上被捕就不能再认定为犯罪未遂。

(2)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例如,甲持刀抢劫乙,用刀威胁乙。乙声称:“把刀放下,我给钱就是了!”甲便准备收刀。乙趁其不备,用脚踢掉刀,然后将甲制服。甲收刀时,由于犯罪行为没有结束,还要继续要钱,犯意也没有消除,故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此时不构成犯罪中止。被制服时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未遂

  1. 未遂排斥中止

(1)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甲欲杀乙,猛砍10刀,乙身受重伤,甲认为乙很快必死无疑,扔掉刀便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为了寻找、藏匿刀回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又可怜乙,将其送到医院救活。对此需先判断终局性时刻是哪一刻,客观上,甲离开现场,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上,在甲离开现场几分钟后,甲认为自己的杀人计划已经实现,此时杀人的犯意便消除了。此时犯罪便呈现终局性形态,由于实际上人没死,所以是犯罪未遂。一旦成立未遂,事后的中止行为便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甲砍乙10刀,乙重伤昏迷。甲停止观望。10 分钟后,乙苏醒过来,请求甲不要杀自己。甲将乙救活。在砍完10刀时,犯罪没有出现终局性形态。甲最终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