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机关

(一)任期与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
(省市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省市县三级)
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任期均为 5 年 同本届人大任期
职权
1. 地方立法权
1. 人事任免权

(二)人事任免

  1. 常规任免 | 人大(非常委会) | 一府两院一委正职+副乡长,检察长必须由上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 | —- | | 均可 | 各级地方政府副职,但不包含副乡长 | | 常委会(非人大) | 政府部门首长;两院一委其他官员 |

  2. 特殊任免 | 机关 | 职位 | 提名 | 决定任免 | | —- | —- | —- | —- | | 地区和直辖市中院 | 院长 |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省级人大常委会 | | | 其他官员(不含助审) | 省级高院院长 | | | 地区和直辖市分检 | 检察长 |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 | | | | 其他官员(不含助检) | | |

  3. 提名制度 | 提名对象 | 提名主体 | | —- | —- |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人大正副主席,各级政府的正副首长,法院和检察院首长 | 主席团或代表
    (省级 30 人、市级 20 人、县级以下 10 人) | | 其他官员 | 本机关首长提名 |

  4. 主要官员任免总结 | 职位 | | 任命 | 免职 | | —- | —- | —- | —- | |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 | 本级人大选举 | 本级人大罢免 | | 国家元首 | | 全国人大选举 | 全国人大罢免 | | 国务院 | 国务院总理 | 国家主席提名
    全国人大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 其它组成人员 | 总理提名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中央军委 | 中央军委主席 | 全国人大选举 | 全国人大罢免 | | | 中央军委副主席 | 军委主席提名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 中央军委委员 | 军委主席提名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地方政府 | 首长
    (含乡镇副首长) | 本级人大选举 | 本级人大罢免 | | | 副首长
    (除乡镇副首长) | 本级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 |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免职 | | | 部门首长 | 行政首长提名
    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免职 | | 法院 | 各级法院院长 | 各级人大选举 | 各级人大罢免 | | | 法院其他官员 | 人大常委会任命 | 人大常委会免职 | | 检察院 | 各级检察长 | 各级人大选举,地方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各级人大罢免,地方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 检察院其他官员 | 人大常委会任命 | 人大常委会免职 | | 监察委 | 主任 | 本级人大选举 | 本级人大罢免 | | | 副主任和委员 | 主任提请同级人常任免 | 本级人常免职 |

【注意】

  1. 法院其他官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军事法院院长、直辖市或地区的中院院长等审判人员;检察院其他官员包括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直辖市或地区的检察分院检察长等检察官员。
  2. 直辖市或地区中院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中院其他官员由高院院长提名;检察分院检察长及其他官员均由省级检察长提名。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监察委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特首、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连任均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省市县三级)
主任会议
(省市县三级)
会期 每年 1 次1/5 以上代表可临时 每两个月一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地市级以上有,县以下无)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
召集 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镇人大由上一届主席团召集。 常委会主任召集
主持 主席团主持,县级以上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常委会主任主持

(四)议案程序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提案制度
1. 一般议案:

① 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② 个人提案:代表 10 人以上(乡镇 5 人以上)
③ 地方法检没有提案权 |
1. 一般议案:
① 机关提案:主任会议、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② 个人提案:常委会 5 人以上(县级为3人以上) | | |
2. 质询案:
(1) 提案主体:代表 10 人以上
(2)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
2. 质询案:
(1)提案主体:委员 5 人以上(县级 3 人以上)
(2)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 | |
3. 罢免案:
提案主体:主席团、常委会或 1/10
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 1/5
上代表) | | | 列入议程 | 机关提案:主席团必须列入
个人提案:主席团决定 | 统一由主任会议决定 | | 表决 | 全体代表过半数 | 全体委员过半数 | |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主席团 1/10 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 主任会议或者 1/5 以上委员书面联名 |

👉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也有权接收和审议撤职案。

撤职案的提出主体 一府两院
撤职案的针对对象
1. 本级政府的个别副职首长或由其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1. 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成员、审判员
1. 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员
1. 由其任命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1. 由其任命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提案主体
1.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
1.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1. 本级人大常委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
提案要求 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通过要求 无记名投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二、地方政府

(一)任期

5 年,无连选连任限制

(二)会议

  1. 全体会议
    首长、副首长、部门首长(县级以上)、秘书长(市级以上)。
  2. 常务会议
    首长、副首长、秘书长(市级以上)

    (三)工作部门

  3. 县级以上才有工作部门。

  4. 其增、设、并、减必须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5. 派出机关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
    (3)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

    (四)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五)主要职权

  6. 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

  7.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8.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9.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10.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11. 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 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13.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info

  1. 注意地方人大系统中,县级人大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2. 因找不到对应级别的人大(地级市级别的人大),此地区和直辖市中的中院和分检的官员,均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3. 注意中央和地方人大的三个明显不同:
    (1)地方人大没有代表团
    (2)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没有提案权
    (3)地方政府的正职无权提名自己的副手。
  4.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下,地方国家机关的重要性远逊于中央国家机关,大家在复习时要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