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行为

(一)特征
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1. 有体性
    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这是行为的客观特征
  2. 有意性
    行为是人有意识实施的。这是行为的主观特征
  3. 有害性
    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这是行为的实质特征

(二)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

  1.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2.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 根据客观主义立场,定罪应先看客观上有无危害行为。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的,不属于危害行为,即使偶然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能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危害行为。

(三)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1. 降低危险
    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不是危害行为。
  2. 替代危险
    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四)被害人自陷风险

  1.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1.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 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况且,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是无效的。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一)行为的分类

  1. 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1. 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真正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2. 不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3. 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不作为是做消极地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作为是积极地制造危险,且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通常性危险是指通常情况下能够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

    👉 持有性犯罪属于作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 只要维持非法持有状态,就构成持有性犯罪。


三、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记忆公式:应为 → 能为 → 不为 → 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1.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1.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①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③ 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2)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①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②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这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作为)

刑法给行为人附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但是,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还有量的要求。对此可以参照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定罪。也即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判断客观危害程度时,应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四、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

(一)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二)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