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积极条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年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3. 双方均无配偶: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既包括自然血亲又包括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1. 直系血亲
    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2. 旁系血亲
    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算法:以自己为一代,向上推算出与对方的共同祖辈,三辈之内数到共同祖辈的,即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堂 / 表兄弟姐妹。

    (二)形式要件

  3. 结婚登记
    双方亲自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完成之时确立。

  4.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注意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同居关系

  5. 认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男女。

  6. 同居关系起诉的处理

(1)无论同居的一方是否有配偶,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1.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亲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婚姻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一方个人取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四)彩礼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

  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4.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上 2、3 项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瑕疵情形。

(一)无效事由与可以请求确认无效的申请人

无效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达到法定婚龄
申请人 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当事人、近亲属 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可否补正
(转为有效)
(未达法定婚龄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宣告无效)
注意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宣告(必须经法院宣告)

  1. 宣告机关
    申请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 审理规则

(1)起诉理由
当事人以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这 3 种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起诉时间
无时间限制。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①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②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审理方式
① 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无效的情形,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② 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并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一并判决。
(5)审理原则
就同一婚姻分别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与离婚诉讼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先作出判决后再审理离婚案件。
① 若经审理婚姻有效,再审理离婚诉讼;
② 若经审理婚姻无效,不再审理离婚诉讼;婚姻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继续审理。

  1. 法律效果

(1)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婚姻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径行认定婚姻无效。
(2)当事人成为同居关系,所生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可撤销的婚姻

  1. 撤销事由

(1) 胁迫: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1. 撤销主体
    仅限于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 撤销机关
    撤销机关只能是法院,婚姻登记机关不再享有撒销权。
  3. 除斥期间

(1) 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3)未告知重大疾病导致的可撤销婚姻,被隐瞒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1. 法律后果
    同无效婚姻。
  2. 损害赔偿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