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成立条件

(一)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 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无论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只要主动放弃犯罪,均可成立犯罪中止,分别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 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释放被害人等,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就同一个犯罪而言,出现了既遂形态,不可能再倒回犯罪中止。

(二)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

  1. 自动”应理解为:
    行为人认识到(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有错)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其中,“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1)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完成犯罪,但主动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① 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② 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成立犯罪中止。
(2)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完成犯罪,进而被迫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三)客观条件:必须有中止行为

  1. 中止行为在客观上要做得够、做得妥当(尽力)。
    只要行为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有适当的努力,或者实施了与防止结果相匹配的积极行为,有希望借此避免犯罪结果实现的意思的,中止行为就应该被承认。
  2. 中止不等于暂停
    中止要求行为人彻底地放弃此犯罪,迷途知返。行为人仅仅是暂停犯罪,并不能表明其内心已经“改恶从善”,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
  3. 自动中止可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之所以对该种行为认定是犯罪中止,是因为行为人还可以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其主动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例如,甲枪中有十发子弹,第一弹未打中乙,在还可以继续重复开枪的情况下,甲停止了射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主要理由在于:孤立地看,似乎第一枪并没有打中,成立未遂。但对甲的行为应该整体把握,甲可以继续开枪杀乙而没有实施枪击行为,当然成立犯罪中止。

(四)有效性条件:没有导致既遂结果的出现

  1. 成立犯罪中止,强调有效性要件,即必须没有造成既遂结果(如死亡结果),如果造成了既遂结果,原则上就成立犯罪既遂。
  2. 在实施中止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介入因素独立(100% )地导致了危害结果(既遂结果)的出现,则由介入因素对既遂结果承担责任,前行为依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主要表现

  1. 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 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 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① 法律处罚如果是日后起作用的,成立犯罪中止
    ② 法律处罚如果是即将起作用的,成立犯罪未遂
  4. 基于目的物障碍(即目的物不存在)

(1)在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中
① 针对特定物(如字画)实施犯罪,如果特定物不存在,即便存在其他财物(如黄金),也仅成立犯罪未遂,因为行为人的预期利益根本不能实现。
② 但针对可替代物(现金)实施犯罪,如果存在具有可替代性的对象(黄金),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③ 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可以既遂,即便按其自己的主观想法来看,其犯罪行为是可以继续进行的,停止下来,成立犯罪中止。但行为人如果嫌钱“太少”了的,成立犯罪未遂,如发现仅有五元钱,没有拿的,属于犯罪未遂。
(2)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
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因为人身对象不具有可替代性

  1. 基于嫌恶之情、遇到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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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即最大限度地鼓励犯罪分子回头是岸,认定犯罪中止。
  2.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1. 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① 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② 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是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 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
    ① 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② 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 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第 24 条 第 2 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 “造成损害”应理解为中止前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害,不是中止行为(抢救行为)本身造成了损害。
  2. 这种损害是值得刑法处罚的损害。例如,对人身的损害至少应达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