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
第 19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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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无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所以本罪的“信用卡”就是指银行卡。
若是储蓄卡,则被害人是卡主;若是可透支的信用卡,则直接被害人是发卡银行。 非法使用信用卡
根据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非法使用信用卡,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均定信用卡诈骗罪。做题时应按照司法解释作答。(一)非法取得行为+使用行为
他人的真卡(非法取得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1)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普通盗窃、诈骗、侵占、敲诈、抢夺银行卡,不使用,不构成犯罪。
但是,抢劫、特殊类型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银行卡,即使不使用,也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既然一般的非法取得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那么只有非法使用(冒用)了银行卡, 处分了卡里资金才构成犯罪。
(2)冒用行为的认定
冒用者是卡主以外的人,冒用行为以违反卡主的意志为前提。
例如,甲刚进城打工,老板要求甲提供银行卡以便发工资。甲没有银行卡,也忘带身份证,便找到老乡乙,用乙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存入钱,并让乙保管该卡,未告知密码。乙私下持身份证和该卡到银行,声称遗忘密码,重新设置密码,然后取出存款1万元,并拒不归还给甲。 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是合法的持卡人,乙的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乙没有欺骗银行人员。但是,乙构成侵占罪。这是因为,该资金属于甲让乙代为保管的资金。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3)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一: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信用卡 + (对人或机器)使用 = 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捡拾了乙遗失的银行卡,背面有密码。甲在ATM机上取款。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二:抢劫。
抢劫 + (对人或机器)使用 = 抢劫罪
抢动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也应定抢劫罪;
如果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无论对人或机器使用,仍然一律定抢劫罪。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银行卡,逼迫乙说出密码,然后在ATM机上取走 1 万元。甲构成抢劫罪,数额按照 1 万元计算。
(5)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三:普通盗窃。
盗窃 + (对人或机器)使用 = 盗窃罪
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首先,普通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只有使用才构成犯罪。
其次,按照原理,对机器使用,原本就定盗窃罪。
该款规定是注意规定。按照原理,对人使用,骗人,原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第196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这意味着将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属于法律拟制。
- 伪造、骗领的假卡(伪造、骗领+使用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
(1)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 (对人或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在ATM机上安装了读卡器,读取到卡主乙的银行卡信息,然后复制一张卡,这种复制卡的行为属于伪造卡,然后在ATM机上取款或对人使用。甲先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然后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罪属于牵连犯关系,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2)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对人或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用假身份证从银行骗领了一张可透支消费的信用卡,然后在商场购物,透支消费。甲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罪是牵连犯关系,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
- 行为主体是卡主(合法持卡人)
这是指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证申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受害人是发卡银行。
如果卡主之外的人冒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定信用卡诈骗罪,但这不属于此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 卡的范围:
仅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 - “恶意”透支
是指在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 客观处罚条件:
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
实施完恶意透支,便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此时立法者为了缩小打击面,给行为人一个机会“赶紧还款”,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则启动刑罚处罚。该规定的性质类似于逃税罪第 4 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三)银行卡信息资料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 + (无论对人、机器、网络)使用 = 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2018年及2009年司法解释的一刀切规定。考试应当按照司法解释来答题。例1,甲盗窃了乙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银行(无人工参与,均是电脑系统处理),将乙账户里的资金划到自已账户。按照正常原理,这属于盗划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按照司法解释,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2 (2016年第17题),下列说法是否正确:“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 5 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官方答案:该说法错误。该题故意绕开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存折,不是银行卡。因此,不需要遵守该司法解释,应按照正常原理处理。由于不存在对人使用、欺骗人的问题,因此构成盗窃罪。
(四)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 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盗用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一律定盗窃罪。这是张明楷教授的新观点。
微信、支付宝账户不等于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不需要适用 2018 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例1【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甲盗窃到乙的手机,后破解了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
第一种情形,盗划,即,将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第二种情形,盗刷,即消费掉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 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此后,甲的盗划行为、盗刷行为,一律定盗窃罪。两个盗窃罪属于连续犯,只定一个盗窃罪,数额累加。2020年试题
例2 【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甲盗窃到乙的手机,后破解了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发现乙的微信钱包中没钱,但是乙的微信绑定了乙的一个银行卡账户,该账户里有1万元。 第一种情形,盗划,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将该银行账户内的1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第二种情形,盗刷,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消费掉这1万元。 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此后,甲的盗划行为、盗刷行为,一律定盗窃罪。两个盗窃罪属于连续犯,只定一个盗窃罪,数额累加。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1万元是银行账户的资金,但是甲非法使用的是微信支付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在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这是张明楷教授的新观点。
蚂蚁花呗
盗用他人蚂蚁花呗,一律定贷款诈骗罪。这是张明楷教授的新观点。花呗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透支消费的借贷服务,申请开通后,可获得数万元的消费透支额度,先消费,后还款。刑法界主流观点认为,虽然花呗的这种透支消费服务类似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服务,但是花呗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信用卡**。因此,花呗的信息资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对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消费信贷也是贷款行为。蚂蚁金服公司虽然不是银行,但属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罪保护其他金融机构。因此,盗用他人名义,向蚂蚁金服公司申请消费类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例如,甲偷到乙的手机,破解了乙手机上的支付宝密码,使用里面的“花呗”在商场购买了 3 万元商品。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甲盗用“花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题时,若答“定诈骗罪”,也给分;若答“定信用卡诈骗罪”,不给分。甲的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2019 年试题蚂蚁借呗
盗用他人蚂蚁借呗,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借呗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借贷服务,行为人申请贷款,蚂蚁借呗批准后,将款项打入行为人的指定账户,行为人日后还款。借呗与花呗均属于向蚂蚁金服公司借款,然后还款。
二者区别在于,借呗将出借款项打入行为人的账户;花呗将出借款项( 垫付款)打入商家的账户。借呗的借贷服务中,不存在信用卡的问题,因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按照正常原理处理。例如,甲偷到乙的手机,破解了乙手机上的支付宝密码,使用里面的“借呗”申请贷款 2 万元,借呗公司审核批准后,将款项打入甲的指定账户。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甲盗用“借呗”,构成贷款诈骗罪。甲的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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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涉及银行卡,一般都定信用卡诈骗罪,除了两个情形:
① 抢劫+使用,定抢劫罪;
② 盗窃+使用,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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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诈骗罪
第 19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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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追究领导个人的贷款诈骗罪。 - 行为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 金融机构人员陷人认识错误 ➡ 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 ➡ 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 罪名区分:
●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虚假担保问题:
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模型1,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2019 年主观题 模型2,甲正常借用乙的汽车,后拒不归还,后又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侵占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 模型3,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对银行构成 贷款诈骗罪。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共犯与身份:
分别分析,可能想象竞合。模型1,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甲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和甲的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下级部门审核人员丙,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递交给乙,乙批准了贷款。虽然丙受骗,但丙不是处分人,因此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三、保险诈骗罪
第 19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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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 行为主体
是特殊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的,可构成普通的诈骗罪;
行为主体包括单位。 - 侵害对象
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 着手的标准
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属于预备行为;只有到保险公司理赔,才是着手,才是实行行为。 - 罪数问题
(1)前后两个行为
甲将妻子乙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然后故意杀害乙,并骗取保险金,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2)一个行为
甲将妻子乙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然后杀死乙,尚未理赔时被抓。甲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又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四、集资诈骗罪
第 192 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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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本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本罪欺骗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欺骗手段是虚假承诺回报。
- 本罪的既遂数额,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