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标准
种类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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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1. 制定 |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2. 审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
| 省标 |
1. 适用对象:地方特色食品;
1. 制定、生效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
| 企业标准 |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二、食品安全控制
- 许可制度
(1)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需要取得许可;
(2)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需要取得许可;
- 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农业投人品的使用限制: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 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的限制(真实+全面)
(1) 食品包装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食品广告
① 禁止虚假,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禁止以广告或其他形式推荐食品;
[特别提示]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可推荐
③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别提示]不牟利可推荐
- 特殊食品
(1) 保健品.
① 不能对人体有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② 新品或首次进口须经国务院食安监管部门注册;
③ 标签、说明书应详尽真实,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须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
[例如] 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3) 婴幼儿食品
① 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级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③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食品安全事故
(一)三级应急预案
国家级 |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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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企业级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善后处理 |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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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 | 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1.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太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
四、民事法律责任
- 民事赔偿优先——民 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赔付;
- 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和首付责任制——受害消费者可以选择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付;接到消费者索赔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如果是对方责任,赔付后可追偿;
- 惩罚性赔偿
(1)生产者无过错+经营者过错责任
①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②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欺诈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竞合时,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选择适用。
(3)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①电子商务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作为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②电子商务平台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4)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5)明知+辅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6)经营者承诺需兑现,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
①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赔偿标准,经营者应按照承诺赔偿。
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但消费者不可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承担赔偿责任。
- 无效抗辩
(1)“知假买假”抗辩无效
(2)“赠品”抗辩无效
(3)有检验合格证抗辩无效
(4)未造成人身损害抗辩无效
(5)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仅以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经过检疫为由抗辩无效。
-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