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特点

  1.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即立法背景和立法资料)。
  2.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解释往往发生在具体个案的解决过程中。
  3.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在法律解释中,解释者的价值判断必不可少。
  4.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是指理解的对象的部分和整体,部分和整体相互联系,互为理解前提,想要理解部分,必先理解整体,想要理解整体,必先理解部分,想要理解这个部分,必先理解其他部分。解释学循环的存在,决定了体系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2.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info

  3. 法律规定本身是一种体系性的存在,解释学循环的原理提示我们不可以孤立地看待某一法条,而要将其和其他相关的法条乃至整个法律体系联系在一块儿来把握,这也就导致了体系解释这一方法的必然适用。

  4.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代中国,除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以外,其余任何组织或个人所作出的解释均为非正式解释。 :::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

1. 文义解释

(1)定义: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2)判断标志:解释活动仅限于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

2. 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1)定义: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上。
(2) 判断标志:立法意图 + 立法资料

3. 历史解释

(1)定义: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2)判断标志:立法背景 + 新旧法律对比

4. 比较解释

(1)定义: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判断标志:解释活动围绕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学说而展开

5. 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1)定义: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其作用在于以法律体系整体为参照,保证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性, 避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
(2)判断标志:是否联系其他条文进行解释

6. 客观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

(1)定义:指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益的衡量,根据各种社会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益进行解释,以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社会内容和利益所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使法律适用符合社会政策。
(2)判断标准:结合现实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解释法律,往往用来解决新型案件,应对新鲜事物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模式与位阶

(一)适用模式
由于法律解释方法本身的多样性,法律人在对特定法律渊源(即大前提)进行解释时,既可以只采用一种方法,也可能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多种方法的同时适用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文本的不同解释结果。总结来看,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模式有三:

  1. 单一模式
    即适用单一解释方法解释法律规范,一般默认为文义解释方法,但当适用单一方法导致的解释结果不具有可接受性时,则必然涉及其他解释方法的适用。
  2. 累积模式
    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解释方法解释同一法律规范,并且在结果上殊途同归,该解释模式导致解释结果往往说服力较强。
  3. 冲突模式
    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且解释结果对立冲突。冲突模式的存在,就需要我们去考虑不同解释方法的价值及优先性,即解释方法的位阶。

(二)方法位阶

  1. 不同的解释方法担负的功能各异,一般而言,
    文义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能够最大程度地限制解释者的自由裁量,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
    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吸收过往经验和他国先进经验;
    体系解释能够避免因孤立看待单一条文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
    客观目的解释则能够让法律解释的结果具有更强的现实正当性,与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协调。
    解释者的价值偏好导致了方法选择上的差异,进而导致了解释结果的不统一。
  2. 主流观点对解释方法位阶的排序如下:
    (1)语义学解释
    (2)体系解释
    (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
    (4)历史解释
    (5)比较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
  3. 尤其需要提醒各位的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排序只是一个一般顺序,并不固定,法律人通过充分论证(更强理由)可以推翻该顺序。实践中,法律人对不同解释方法往往是交替综合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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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解释说白了就是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理解法律的要求,这是正确实施法律的前提,因此并非只有在疑难案件中才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常态而非变态,只不过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工作更为复杂和重要而已。
  2. 从解释者的主体身份上往往能够判断出其解释方法的选择上的偏好,一般的社会公众由于欠缺对法律系统的了解,因此往往只能对某一条文作出字面的、最为直白的解读(文义解释),而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则往往倾向于体系解释。 :::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元多级

1. 立法解释

对法律本身进行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1)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2)申请主体:一府(中央人民政府)两院(最高法和最高检)三委(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3) 效力等级:相当于法律。

2. 行政解释

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1)解释主体:
①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解释;
②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的解释;
③ 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作出的解释(但对该地方性法规本身进行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需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2)申请主体: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或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3. 司法解释

对审判和检察领域中法律、法令应用问题的解释。
(1) 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若二者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3)审查申请主体:两央(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省人常(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