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成立条件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没有既遂
    (1)犯罪既遂(完成)与否的标准,不是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想法为标准,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
    (2)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造成了既遂犯所要求的结果,但由于与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3. 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能够出现,但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达到既遂,进而停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未遂。对于“能”或“不能”的判断,应以犯罪分子本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行为人本人的判断是错误的。

二、未遂犯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 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二)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3. 能犯未遂
    有既遂的可能性,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在能犯未遂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本身是可以既遂的,只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成功。

  4. 不能犯未遂
    由于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分为对象不能犯与手段(工具)不能犯:
    (1)对象不能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存在。例如,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属于对象不能犯。
    (2)手段(工具)不能犯,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如误将白糖当作毒药去毒杀他人。

    (三)迷信犯与不能犯

  5. 迷信犯
    是指由于行为人愚昧无知,因而采用在任何情况都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迷信方法来意图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

  6. 不能犯与迷信犯的区分
    不能犯是行为人认识错了,如果行为人知道事实真相,则可能改变犯罪方法、计划。而迷信犯中行为人是愚昧的,他就是这么认为的,即使告诉他这种愚昧的方法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他也不会改变自己的“愚昧”计划。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一)区分标准

  1. 二者的区分
    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
    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
    因此,关键区分在于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区分标准也是是否着手。
  2. 着手的判断标准
    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若是,则属于着手。

    例如,甲欲毒杀乙,向乙邮寄毒药,寄出时不是着手,收到时是着手。

(二)易考情形

  1. 抢劫罪
    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 强奸罪
    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3. 盜窃罪
    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翻进去后,若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若屋里有人、进门后才算着手。如果题干没有特别交代,就以屋里没人为准。
  4. 诈骗罪
    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5. 保险诈骗罪
    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才是着手。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索赔事宜,不是着手。
  6. 诬告陷害罪
    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三)特殊问题

  1. 隔离犯的着手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

    例如邮寄毒药杀人,隔离犯的着手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2. 间接正犯的着手
    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就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例如,甲指使小孩入室盗窃乙家,甲指使时不算着手,小孩着手实施时才算着手;小孩在去乙家路上被人拐卖了,则甲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